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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十庭”不值得喝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10:13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友

  昆明市检察院公诉三处的检察官洪颖,最近成了检察系统网络上的热议人物,原因是她在一天之内出庭公诉10次。在业内这样的纪录不多见(《中国青年报》1月11日)。

  从洪颖“一天十庭”的故事可以看出人民检察官的苦与累。但笔者佩服之余,心中

却别有一番滋味。

  “一天十庭”是什么意思?一天时间,具体点说,就是八小时。在八小时内,洪颖先后参加了十次不同的开庭,对不同的十起案件进行了公诉,并全部最终用无可辩驳的证据使对方无言以对。言外之意是什么呢?我看,至少有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关注。

  其一,被告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一天十个开庭审理完结案件,意味着每个案件从开庭到结案,也就几十分钟。案件的审理,如果没有足够的庭审时间,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申请新的证人、鉴定人到庭和最后陈述权等权利,未必都能得到充分保障。这十起案件,件件如此快捷,人们能不担心被告人权利被这种快速的流水作业所淹没吗?

  其二,“萝卜快了不洗泥”,如何保证流水作业式的快速公诉质量?公诉的对象是活生生的人,流水线式的快速作业,本身就体现着对人的不尊重。此外,公诉人也是人,一天面对十个不同的被告,审理十个不同的案情,难道公诉人是钢筋铁骨的超人?洪颖自己也说“庭审时疲惫不堪,随时都有虚脱感觉的袭来。”我不明白,一个“疲惫不堪,随时都有虚脱感觉”的人,是如何保证公诉质量的?

  其三,为什么会出现“一天十庭”?法院方面当时的解释是,年底积案太多,法官、当事人和律师都已做好出庭准备,庭审时间难以更改。这种解释,让我想起了让国人深受其苦的“大跃进”,“大跃进”破坏国家发展的正常秩序,这种年底“结案大跃进”,破坏的是什么?

  不管怎么说,在一个法治国家,这样的纪录还是越少越好,这样的传奇,不值得喝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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