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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不等于补偿赠送(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10:32 大洋网-广州日报

  

对价不等于补偿赠送(图)

  深市62家公司股改后流通股股东持股市值增加了12%(资料图片)

  据新华社电深交所有关专家日前总结了近8个多月来的股改实践,表示有七大认识误区需要澄清纠正,以利进一步加快股改步伐。

  专家分析指出,自2005年4月29日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展开至今,深交所中小企业板已率先完成股改,深市主板股改公司市值也已达到总市值的40%。

  补偿不能“乱搭便车”

  股改时机问题。有人提出,股权分置问题能否10年、20年后再解决?深交所专家认为,股权分置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其他制度建设和改革创新的障碍。不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就难以稳定市场预期。只要问题不解决,股权分置对市场的不利影响不可能自动消失,而由此带来的问题将会越积累越多。

  对价不等于补偿、赠送。专家表示,对价不是对投资者损失的补偿,更不是对历史较高持股成本的补偿。解决股权分置的核心是实现股权全部可流通,实现资本市场应有的价格发现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就流通股股东而言,提出非因制度调整导致的利益损失补偿,是“乱搭便车”行为,是不合适的。

  送股不等于扩容。深交所专家表示,解决股权分置与传统意义上的扩容(IPO、配股、增发)对于资金压力来说是完全不同的。虽然部分公司大股东以股份作为对价支付方式,出现了流通股股东市值有所减少的现象,但从长期来看,送股方式降低了市盈率,夯实了市场基础。

  股改实践表明,从全局来看,股改完成后,流通股股东持股市值有所增加,通过改革直接受益。以截至2006年1月6日深市主板已完成股改的62家公司为例,股改后流通股股东持股市值增加了12%。

  “解决股权分置”≠“全流通”

  最低持股比例不等于对价安排。有人认为,因有关部门对股改后非流通股最低持股比例作出了规定,非流通股股东难以在保证最低持股比例的前提下进行股改,于是降低对价水平,甚至不进行股改。

  专家表示,最低持股比例不应成为少付对价或不付对价的借口,对价安排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也应立足长远,考虑资源的动态配置和优化。股权分置改革后,市场为非流通股股东提供了更丰富的资源配置渠道,非流通股股东可以通过增持、以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强化控股地位。

  可流通不等于减持。专家表示,现在“解决股权分置”的概念完全不同于早期的“国有股减持”和“全流通”的含义。股权分置解决后,可流通的股份是不是实际进入流通,不仅取决于股东的策略选择,而且要受到相关制度的约束,它与市场扩容没有必然联系。现有制度安排鼓励控股股东股改后增持流通股份,并为此提供了一系列便利。

  资本公积金是主要净资产

  净资产不等于内在价值。有非流通股股东误以为,公司股价已接近甚至低于每股净资产,此种情况下股权分置改革不应向流通股股东作出对价安排。专家表示,公司净资产中有相当一部分不是上市公司通过经营创造和积累的,更不是非流通股股东贡献的,而是股票发行的溢价。

  深沪市场A股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数据显示,资本公积金占净资产的38.38%,股本占37.37%,未分配利润占12.13%,流通股股东溢价认购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是净资产的最主要部分。

  专家认为,非流通股股东要有长远发展的眼光,站在国民经济发展全局和上市公司在国家竞争战略中的地位的角度,看到解决股权分置改革后市场为上市公司创造的巨大制度空间,通过提高企业业绩实现所持股份的增值。

  如何看待送达率与送出率。“送达率”是指流通股股东最终实际获得的对价。“送出率”是指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实际拿出多少股份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目前,送达率已成为易于理解且市场认同度比较高的标准。但专家表示,在以送达率作为对价水平的衡量标准时,不能仅仅关注表面数字的大小,还需综合考虑公司的股权结构、限售承诺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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