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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城首例典当案宣判 典当行退还市民差价8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11:20 青岛新闻网

  岛城首例典当案宣判房子当价20万典当行卖价28万,法院判决典当行返还差价

  晚报讯刘先生把房子抵押到典当行,当金20万,典当行却在卖了28万高价后拒绝返还差价。昨天,岛城首例典当纠纷案在市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典当行退还刘先生人民币8万多元。因案件涉及专业经济问题,又是岛城首例典当案,市北法院安排法官集体旁听观摩。

  刘先生起诉称,2003年1月27日,自己把房屋作抵押,从青岛某典当行取得当金194000元,典当期限为1个月。1个月之后,自己却无力赎当。2004年8月,典当行将抵押的房屋通过青岛市拍卖行进行拍卖,所得款项285000元,根据《担保法》及《典当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典当行通过拍卖所得的房款在扣除当金及相关费用后应当返还典当人。因此刘先生要求判令典当行返还房款及多收的典当手续费等共计9万多元。

  法院认为,刘先生与典当行之间签订合同时,我国对典当行业实行规范的是《典当行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据此,根据双方签订的典当契约的约定,刘先生实际应向典当行交综合管理费3.6万元,典当行将典当房产过户,所产生的费用是为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支出,应当由刘先生承担。典当房屋实际拍卖得款28.5万元,减去费用和典当的近20万元钱,剩余的84055.5元房款应返还给刘先生。(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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