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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出台《查办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指导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11:54 生活报

  “对给个体民营企业、外商独资合资企业等非国有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案件,要认真依法查办,平等地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检察机关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记者11日从在珠海召开的检察机关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现场会上了解到,这些指导性意见还包括:

  对直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阻碍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和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要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坚决依法惩治,要集中精力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委和政府关注的、新闻媒体曝光的和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对为各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的渎职犯罪,依法严查。

  对项目、工程、工作正在进行过程中必须由犯罪嫌疑人继续完成的,视情况可以缓拘、缓捕,必须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要报告党委或商有关部门做好接续工作。

  对一般过失犯罪,或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的,只要不妨碍案件的查办,可不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情节轻微、后果不特别严重,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因受人胁迫、命令、指使而犯罪的,重点从严查办胁迫、命令、指使者,被胁迫、命令、指使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理。

  (新华社电)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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