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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热水器害死人买卖双方责任均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13:49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黄珊通讯员单燕)别以为不法商家销售国家明令禁止、强制淘汰的产品要接受法律制裁,购买使用淘汰产品的消费者,也一样要自吞苦果!佛山一市民购买使用国家强制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身亡。日前,佛山市禅城区法院作出判决:由于产品的生产商无法确定,消费者明知是缺陷产品还买来使用,因此,消费者、销售者需各担责一半。

  用热水器洗澡中毒死亡

  2002年5月26日,佛山市民周刚(化名)在南海盐步广佛塑料城一家名叫“恒×”的家电燃具店里,花280元购买了一台×州牌全自动燃气快速热水器。2003年1月30日晚19时许,周刚弟弟周宏(化名)来到哥哥家中,用该热水器洗澡。其间,见弟弟洗了很久不出来,周刚又闻到了煤气异味,于是撞开浴室门,发现周宏已经倒卧在地,浴室四周的墙壁已被热水器排烟熏得黑麻麻!

  家人马上对周宏采取自救措施,并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然而,由于一氧化碳中毒太深,医生也无力让周宏回天。当晚20时30分,周宏心肺呼吸骤停死亡。

  家属告商家索赔20万元

  事实上,周刚购买使用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的禁止在2000年6月后生产和销售的淘汰产品。悲痛的周家人将热水器的销售者———“恒×”的老板何某,及热水器的生产者广东×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和博×(中国)采暖系统有限公司三方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及赡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0万余元。

  经销商把责任推给消费者

  经销商何某认为:周家明知直排热水器已属淘汰产品,却依然购买和使用,责任在于自身。再者说,周刚不按使用说明使用该热水器,这才是导致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赔偿责任不该由他承担。

  ×州公司则辩称,其公司并不是事故热水器的生产者,肇事热水器是“博×合资企业”生产的,周家告错人了。

  博×公司称,事故热水器内部构造与其随机附带的产品说明有重大不符,存在伪造和仿冒的可能,单凭机身外壳标识就认定属博×公司生产,没有说服力。

  买卖双方都错责任均担

  法院认为,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在2000年6月后已被淘汰,而何某于2002年5月26日依然销售,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对周宏的中毒死亡存在过错。购买者周刚明知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已被淘汰还买来使用,对周宏的死也有过错,且两者过错程度相当,均应承担50%的民事责任。

  何某虽否认其销出的热水器是直排式热水器,但不能举证推翻事故热水器不是其售出的事实,又拿不出证据说明其所销售产品的提供者或生产者,因此,仅凭事故热水器的外观标识,不能充足证明×州公司或博×公司就是事故热水器的生产者。因此,被诉两生产企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何某赔偿因周宏死亡造成的损失100996.30元的50%,即50498.15元给周家。

  关键词:淘汰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是国家出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该法还对销售者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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