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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原因与对策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13:53 人民网

  渎职侵权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同属职务犯罪范畴,二者表象虽有诸多不同,但本质并无二致,都是腐败的一个重要表现,都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因此,依法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是各级人民检察机关所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法律职责。

  近几年来,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积

极履行渎职侵权检察职能,在依法查处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办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但是,也要看到,渎职侵权检察办案难,案件数量上不去,案件罪名涉及领域少,也是当前不少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

  为什么渎职侵权检察开展难?据笔者调查分析,个中原因主要是如下一些:

  ——人们对渎职侵权犯罪缺乏认知,不愿举报,不会举报,导致案件线索发现难。虽然渎职侵权犯罪和贪污贿赂一样都是职务犯罪,但是,由于渎职侵权案件大多是过失犯罪,钱没进腰包,“好心办坏事”,危害性不那么直观,因此,许多人对其性质认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明。一些本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渎职侵权行为,却被看成是一般的工作失误或工作方法不当。加上检察机关宣传的广度、深度不够,有影响的渎职侵权案件较少,一般干部、群众对检察机关渎检职责、任务不甚了解,由此出现不知如何举报或不愿意举报,导致办案机关“无米下锅”。

  ——社会干扰多,渎检案件取证定性查处较难。渎职侵权案件具有权利与职务紧密相连的特征,既与公务活动联系密切,又与社会不正之风、违纪行为交织在一起,甚至是窝案、串案、团伙作案,一有风吹草动,总会有人寻找各种理由极力为其说情开脱。加上少数单位领导法制观念淡薄,缺乏主动移送线索的意识,或者出于各种自身或部门利益,怕一票否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怕引火烧身,往往对案件查处不是低调处理、隐瞒真相、极力开脱,就是消极干扰,甚至设置障碍阻挠办案,以各种理由不让查、不让诉、不让判,以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人为增加了案件取证和查办的难度,使很多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该立案的不能立,该采取强制措施的无法采取。

  ——渎检队伍建设不相适应,办案人员存在着消极畏难情绪。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司法机关的司法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检察机关案件管辖范围发生了变化,一些传统的侦查手段与方式不能适应当今工作要求。特别是自侦案件要求全程录像,侦查工作要求更高。而一些办案人员由于难以介入司法、行政执法活动,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渎职侵权现象无法及时掌握,因而,难以寻找到案件突破口。有的检察官缺乏突破案件新领域和新罪名的能力,对规范办案办法不多,甚而产生畏难心理,便只好“等米下锅”、等案上门,就一案查一案、就一罪查一罪,满足于办小案和运气案件,为完成指标和考核而凑数立案。有的办案作风不尽如人意,个别案件办案质量不高,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了消极影响。

  ——办案经费不足,技术装备落后,影响正常办案。目前,不少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渎侦装备及其科技含量仍处在较低的水平,没有完全摆脱“一支笔、一张嘴、两条腿”的传统办案模式,与渎职侵权犯罪主体的隐蔽性、高智商性以及对抗侦查的高能力、高水平不相协调,不能保障办案的需要。由于受经费影响,有些案件需要到外地查证的,不能及时办理。

  对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实施法律检察,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打击和防范,既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需要,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因此,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进一步加大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力度,努力在深入查处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方面有新的作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反腐利剑”功能。

  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大渎检宣传工作力度。为了调动单位和广大公民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举报积极性,必须切实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宣传工作,使人民群众深入了解渎检工作的性质和作用,提高渎检部门的社会认知程度,扩大渎检工作的影响面,有效提高对渎职侵权案件的关注程度。有关部门在制定“五五”普法规划时,要将有关反渎职侵权的法律规定纳入其中。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应采取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且易于接受的手段,根据不同时期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有的放矢,因地制宜,以案释法,努力形成良好的反渎职侵权舆论氛围。可以有计划地在城市街道、集市等繁华地点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发放宣传材料,还可以不定期地到渎职侵权犯罪易发单位和举报率较高的执法部门举办法制讲座,宣讲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要通过宣传,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和支持渎检工作,推动渎检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要加强沟通,健全完善案件移送制度,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渎检工作必须适应“两法”修改带来的变化,本着“开拓、加强、规范、发展”的工作思路,认真总结以往的成功经验,不断更新受案观念,运用“以事立案”方法,变被动为主动,从多方面想办法、做工作。一方面,要大力加强外部联系,主要是加强与政府信访办、纠风办和各新闻单位的联系,建立健全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纪检、监察、工商、税务、海关、审计等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根据渎职侵权案件涉及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强等特点,办案中要争取审计、技术监督、工商、税务、仲裁等部门技术力量的协作和支持。另一方面,要加强内部协作,建立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的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侦结反馈等制度,自觉把诉讼监督与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协调配合,共同促进。

  要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加大办案力度,大力提高侦查和预防水平。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要把依法积极查办案件作为加强渎检工作的中心任务,突出重点,集中精力查办大案要案。要增强侦查意识,坚持以证据为中心开展侦查工作,严格办案程序、办案规范和办案纪律。要加强对渎职侵权犯罪新领域、新罪名案件的研究,对侦查工作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可以组织专题研究论证。在不断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同时,重视做好预防工作,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行业预防和专项预防,努力探索结合办案开展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最佳实现形式,形成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预防犯罪的工作机制。

  要切实提高渎检队伍素质,确保办案质量。鉴于渎职侵权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为了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要求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肯于吃苦的高素质的“反渎”队伍。为此,各级检察机关要以成立反渎职侵权局为契机,从组织、业务、纪律和作风等方面切实抓好渎检部门队伍建设,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积极开展各种岗位练兵活动,强化专业技能训练,提高干警执法、侦查指挥水平和办案实战能力。要经常举行典型案例分析会,统一检察机关内部对有争议的案件的认识,努力提高办案的质量。健全和完善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考评机制,调动和激发干警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要坚持科技强检,不断加大科技和装备投入,提高渎检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力争把案件办成铁案,争取获得良好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文章仅供学术交流,文中包含的立场、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所持,不代表人民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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