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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读晚报]8年前的水费还应催讨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14:50 海峡网-厦门晚报

  初看昨日晚报《欠了8年的水费现在才催缴?》,还以为是有人“8年来都没缴过水费”,如此“吃白食”也太可恶了一些!细看全文,才知道原来不是他没缴过水费,而是水费按时缴纳,偏又多出“8年前”的东西来。窃以为,这事情错不在顾客,而是水务集团。

  自古以来,做生意讲的是“旧账不去,新账不来”,可这回水务集团却“不守江湖规矩”:新账且先收着,旧账他日再算。可这一拖,就是8年。8年,有多少天翻地覆的变化

?有多少旧账本要烂掉了?谁还会记得8年前的那笔水费?

  笔者有几个不能理解的地方。首先是这8年里,水务集团就没有查过一次账本吗?一单欠账单要等8年之久才能发出,是怕等不到“滞纳金”,还是因为“公司的运作周期”太长?如果是为了“滞纳金”,完全可以等到100年、1000年后,不是更多吗?而如果只是公司的“清债周期”,那8年似乎也太长了些。其次是,既然该经理认为可能是“工作人员疏忽了”,那以后的“水费”怎么不会疏忽了呢?8年来水务集团经过多少次改革,要派出多少人次深入“顾客”家中,怎么就可以“疏忽”呢?再者,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按照水务集团“一年才催缴一次”的说法,从水务集团“确认债权”开始(第一年),也已经超出“适用时效”5年了。“旧事重提”于法无据呀。

  诚然,面对垄断性行业,普通大众处于劣势,对于其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一些差错也只能“笑纳”了。但凭空来一张“8年前”的账单,未免太离谱了些。

  原本笔者每次消费,都老老实实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将相关票据完整地保存了两年。但笔者毕竟不是开档案局的,票据多了肯定要“逐个销毁”的。若是8年后,这些“缴费单”也如期而至,我是该交还是不交呢?

  8年前一笔43.8元的水费未还,而“欠债的”却毫不知情。这“欠债”的意义已经超出了“欠多少”的本身。笔者深感遗憾的是:一些企业在精通“滞纳金”等相关法律的同时,是否也同样熟知“为顾客服务(更别说人民了)”的宗旨呢?官陂(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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