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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醒:开车搭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18:54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1月12日电(胡眉岩、晨迪)舒兵、韩芳莉夫妇搭乘代俊良驾驶的汽车从安徽回成都,该车在四川达州境内发生车祸,舒兵、韩芳莉两人受伤。在赔偿问题上,驾驶员代俊良、车主汤志国、汽车使用者周忠树都认为不关自己的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二审作出判决:周忠树承担40%赔偿责任,代俊良承担50%赔偿责任,舒兵、韩芳莉两人承担10%责任。

  2004年5月3日,周忠树、代俊良驾车从安徽出发搭载舒兵、韩芳莉二人回成都。4日下午,由代俊良驾驶时,车子在四川达州发生交通事故,舒兵、韩芳莉二人在此次事故中受伤。交警认定代俊良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舒兵为10级伤残、韩芳莉为8级伤残。舒兵、韩芳莉提起诉讼,要求代俊良等3人共同连带赔偿120696.96元。

  成都市中院认为,捷达车是周忠树向汤志国借用,实际上为周忠树占有、使用和控制。代俊良驾车,有借用车辆节约路费,为自己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舒兵、韩芳莉所受损害,是由于代俊良“占道行驶,与相对行驶的车辆相撞”所致。周忠树作为车辆的实际使用、占有人,在同意代俊良驾驶车辆时应当预见到危险,其对车辆的安全运行负有管理义务,应该承担本案40%赔偿责任。舒兵、韩芳莉虽无过错,但无偿搭乘交通工具从安徽回成都,受了益,承担10%责任,其余部分由代俊良承担。

  成都市中院有关人士表示,因好意搭乘他人出车祸而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有车族应注意:与人方便的同时也承担着法律责任。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表示,由于搭顺风车不是买票上车,驾驶员或者车主有“施惠”的意味,因此,搭乘人不可能得到100%的赔偿,必须自行承担一定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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