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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捐款呼唤立法规范校园募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3日00:00 东南早报

  □广西防城港市黄铭金

  贫困大学生获得一笔数额不菲的奖学金,本是一件非常好的事。可在重庆大学,由于一条不成文的捐款规定,一名贫困生在获得8000元奖学金后,反倒欠下2000元“债务”。

  (新华网1月12日消息)

  与目前社会上提倡的“企业家献爱心”、“捐献社会”等观念不同,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的教育制度环境下,一个在校贫困生如能做好学习的分内之事,就已十分不易,就是最好的回报社会。针对目前社会上倡导的“回馈社会”的理念,笔者希望学校“擦亮眼睛、量力而行”,扶助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当然更好,但不能强迫学生捐款,尤其是变相出台的所谓“规章制度”。笔者认为,要真正杜绝学校强迫学生捐款,必须要建立一套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和保障。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校园募捐的立法,而借助民法和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规范校园募捐显然是不够的。最大的局限与缺陷表现在:无法对募捐人的募捐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不能有效地保护捐赠人与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无法确保募捐目的的实现。此外,在简化校园募捐引起的法律关系和公平合理利用公共资源上,也存在很大不足。

  为此,笔者建议尽快通过相关立法强化对校园募捐活动与行为的规范,以避免类似重庆大学不成文的捐款规定再次“东窗事发”。针对校园募捐可能出现的社会危害,立法不应局限在民事立法方面,而应通过行政立法强化对此类活动的监管,确保募捐秩序和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立法形式上,应制定专门性立法的主张,尽快制定《校园募捐法》,统一规范公益募捐与校园募捐活动。立法的重点应放在如下问题上:就募捐人、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全面而具体的规定;明确划定募捐的主体范围及进行必要的法律限制;坚持捐赠自愿原则,禁止进行强制性或变相强制募捐,禁止利用募捐牟取私利,规定相应的行政法律措施查处此类行为;规范募捐方式,尽可能模式化并简化,避免募捐关系过于复杂,摆脱纠纷处理困难的被动局面;规定募捐程序,加强募捐监管,确保募捐活动的公开透明;以募捐宗旨、目的约束受赠人,防止募捐异化;确立募捐财产管理使用制度,保障捐赠人和受赠人的知情权和相关合法权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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