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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应突破政策条文的藩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3日00:03 红网

  日前,正式出台的《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今后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了解教育、就业和房屋拆迁等方面的政策、信息时,可向政府提出申请,除当场可答复的外,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在10天内予以答复或处理。规定将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不能公开两种情形,属于主动公开的最迟在信息形成后15天公开;不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也可申请公开;属于不能公开的信息也要说明不能公开的原因;且公民获知政府信息都是无偿的。为保证这一规定的实施,规定还明确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如果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公开,情节严重者

,相关责任人将被警告、记过、甚至撤职、开除。”(1月12日《新京报》)

  “信息不透明”是政府执政长期存在的一大弊端,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一些好政策不能落到实处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国家禁止中小学教育乱收费的“一费制”的具体化信息就从来没有向社会公开过,就一个地区来说,一费制的金额究竟是多少?学生和学生家长知道吗?回答是不知道。什么补课费、星期六上课费、期终补充学费等等却照收不误,也不知道这些费是不是在乱收费的禁止之列。据报道,甚至大学的高额学费,连学校的收费者也不知道是怎样计算出来的,还有什么信息公开可言?又如国家的救灾款就很少听到过向社会和灾民对救灾对象、救灾金额和发放办法等信息公开过,以致国家下拨的救灾款被截留、被挪用、被私分、被冒领的事件不时发生。可见政府公开信息对于提高政府执政能力、更有效地贯彻落实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令、改善和密切党群政群的鱼水关系,等等,是何等的重要!

  从根本上说,中央到地方制定的各项政策以及政府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这些信息除涉及国家机密者外,有什么理由不能如实向自己服务的公民公开呢?可以说是任何正当理由也没有的,即使有也是一些站不脚的歪理。比如有报导说,上面发下来宣传政策的小册子,有一个乡政府就是堆在那里不发到群众手中,怕的是群众知道了会找政府的岔,破坏当地的社会稳定。这是何其荒谬的愚民之举!其实人民群众是最通情达理的,智力并不低,“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当他们知道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之后,还会运用政策化解政府很难处理很难落实的事,有什么可怕的呢?

  政府信息不公开,还有更深层的原因,那就是有些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曝出自己的丑来。辽宁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不容置疑具有时代进步的意义。但这个规定却设置了一些框框,公开的信息仅限于政策的层面当然这是很重要的,但这还不够,还应把政府信息公开的面扩大一些。我不知道这个规定中所指的“不能公开的信息”指的是那些内容,如果指的是涉及国家机密那是理所当然的,除此之外的政府信息就没有什么不可公开的了。比如,一年的公车消费是多少,公款吃喝是多少,当地拖欠民工的血汗钱是多少,公务员的各种补贴和奖金是多少,违法乱纪的案件查处了多少,具体的案情为何就不能在当地媒体曝光让群众知道,有的已经判刑的人未何还洋洋得意继续在公务员的岗位,政府办了哪那些实事,哪些办好了,哪些没有办好而造成了浪费损失,……这些信息既不是国家机密,不属于不能公开的信息,又是群众最想知道的,能不能列为主动而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呢?这些政府信息虽不直接是政策的条文,却是执行政策的具体结果,而且是更重要的政府信息。如果政府能够突破政策条文的局限和藩蓠,将上述这些诸多的政府信息向群众公开,对于建立高效、廉洁政府、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群众对政府施政的监督,那将是强而有力,其最佳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但要把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扩大到这个程度,因为要涉及到政府的自亮家丑,如果没有“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精神,没有共产党人刚毅的大无畏气魄,实施这样的信息公开是难以想像的。但这却是共产党人和人民政府应该做到的,应该做到的就是义不容辞的啊!

  最后一点,真实性是一切信息的生命,政府信息也不例外。政府信息公开要做到有一说一,有二说二,不能有任何虚假。否则,用虚假信息来蒙混群众,只能使政府的公信力荡然无存。因此,真实性应该成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的刚性规定。

  (稿源:红网)

  (作者:陈名重)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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