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却遭公司“炒鱿鱼”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3日06:12 新桂网 |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讯(记者 毛秋雁)知道自己怀孕后,柳州市的杨女士欣喜不已,但对未来充满憧憬的她不久却接到了公司的辞退书,人事管理部门的解释是,单位竞争压力过大,没有合适孕妇的岗位了。 2004年10月,经柳州市总工会职介所介绍,杨来到柳州市中企市场开发公司上班,公司让杨填写了一份《员工聘用登记表》。最初杨在市场办公室工作,后该公司与柳 邕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合并,她便在公司办公室做干事。杨主要负责市场的档案管理以及员工的人事管理。去年10月底,杨得知自己怀孕了,此消息在单位也不胫而走。12月28日,公司在没有任何告知的情况下通知杨,元旦过后她不用来上班了。为此,杨多次找公司交涉,负责人推说,公司与杨女士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杨只是临时用工,公司想怎样就怎样。10日,记者就此采访了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负责人解释说,现在单位竞争压力比较大,整个公司都在进行人员调整,单位已经没有合适杨的岗位了。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说,作为孕妇,杨也不适合做这样的工作。 记者就此采访了柳州市妇女维权律师团的张素琼律师,她对此事做出了明确答复: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妇女在“三期”(怀孕、生育、哺乳)之内,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劳动关系。再则,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职工已履行了劳动义务,可视为双方当事人具有劳动关系,即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也受法律保护。张律师建议杨,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到哺乳期满。如果企业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杨可要求赔偿损失。编辑:杨东作者:毛秋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