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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范“字”和“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3日07:25 红网-湖南日报

  本报1月12日讯(记者 彭楚舒 通讯员 路标刘良善)湖南作为重方言区,社会用语用字不规范现象比较严重。11日下午,旨在规范“字”和“话”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首度提交正在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该办法(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商业、

医疗等面向公众服务的行业,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其中播音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律师、星级宾馆服务员等特定岗位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针对当前社会上存在的滥用繁体字,乱造简体字、成语的现象,办法(草案)规定街道、车站、景区等公共场所的各类设施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确需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注释。广告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使用成语、词语不得滥用谐音字。

  办法(草案)规定对有关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出版单位以及公共服务行业不遵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规范的,由有关部门下发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单位不得参加文明单位、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的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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