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法官不是“万金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3日08:16 法制日报

  我担心的事情终于发生了,而且是以官方的形式加以充分肯定和宣布。

  报载,2005年11月初召开的“全国法院立案审判工作座谈会”上透露,在全国法院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即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对裁判有异议、疑问来访的,由原承办法官对裁判有关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由原承办法官与立案法官共同进行接访。

  据悉,有关“法官答疑”的做法,在成都等地早已“试行”,其称谓不尽统一,如“法官释法”、“法官释疑”,等等。

  不久前,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一次“法官沙龙”活动中,因为主题是有关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所以,话题自然涉及到了在此之前成都中院宣布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的问题。对这一“改革举措”,我是唱了反调的。可不出几个月,官方的结论一出,证明我的观点是错误的。

  我仍然不死心,还要继续进行“自我辩护”。

  对于为什么要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有很多说法,不过,最近看到《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的一篇题为《漫谈法官的判后答疑》的文章,很有代表性。

  作者认为(请读者们允许我全文引述,以免有断章取义之嫌):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不单单是对案件作出裁判,而且要通过审理案件来维护社会主义的法制和社会秩序,还要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要达到这一目的,人民法院不但必须让诉讼当事人、诉讼参加的人和社会上的其他人通过听取宣判、阅读裁判文书了解案件裁判的结果和理由,并且要让他们理解人民法院裁判的结果和理由,自觉接受裁判结果,让他们了解和理解人民法院裁判所宣示的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以提高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促进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

  但是限于当前大多数公民的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掌握程度,如果仅仅让他们看裁判文书,而不进行司法释明,要实现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这些任务显然是困难的。判后答疑是法官进行司法释明的形式之一,也是让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理解裁判结果和理由、理解裁判所体现的法律精神的必要方式,是人民法院教育公民自觉守法的必要方式。因此,实行判后答疑制度是贯彻执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需要。

  可见,行使释明权其实是法官的一项义务和责任,这不但是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也是裁判下达之后的义务和责任。希望所有法官认真履行诉讼释明的责任,尽职尽责地实现法律赋予审判工作的目的和任务。(详见2005年12月21日《人民法院报》)

  看到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竞有如此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方知现在要当好一个“称职”的法官竞有如此高的条件和标准,我仿佛觉得,我这个有近三十年“院龄”的老法官算是“白当”了,因为,我就是再干三十年,也无法达到“理想”的法官所必须具备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教育家等“大家”的素质和条件,更无法完成一个法官应当肩负的“维护社会主义的法制和社会秩序”、“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让他们了解和理解人民法院裁判所宣示的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以提高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促进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的历史使命。

  其实,话又说回来,用几乎纯粹的、理想的政治标准来衡量和要求法官,这本身就是一个命题上谬误:法官通过个案的审判就能把天下所有的问题都解决了,其他部门、其他行业、其他人员干什么,岂不是可以在家“待业”了?!

  既然对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发了这么多的“杂音”,读者会问,你的观点到底是什么。在这里,我要衷心感谢《漫谈》的作者,早已为我们归纳、概括好了,对此,我表述“同意”。

  法官表达裁判意志和理由的法律形式就是裁判文书,法官的任务是公正裁判并在裁判文书上充分依法论理,没有必要向当事人进行口头宣传和说明。因为,如果是裁判文书已经记载的内容还去再作口头说明,纯属多余,如果是裁判文书没有记载的内容,那就不是裁判的内容,不应该而且也没有进行说明。

  二是认为现在许多当事人申请上访,主要是法律知识欠缺,法制意识薄弱,这应当通过普法教育去解决,而普法教育并不是法官的任务。

  三是认为现在法官工作压力很大,审判任务繁重,让办案法官再去承担判后答疑的任务,增加了工作的负担,会影响办案任务的完成。

  (责任编辑:奚天宝)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