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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人出车祸 司机判赔钱 成都中院判决一起搭顺风车受伤索赔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3日09:04 南方都市报

  据新华社成都1月12日电舒兵、韩芳莉夫妇搭乘代俊良驾驶的汽车从安徽回成都,该车在四川达州境内发生车祸,舒兵、韩芳莉两人受伤。在赔偿问题上,驾驶员代俊良、车主汤志国、汽车使用者周忠树都认为不关自己的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二审作出判决:周忠树承担40%赔偿责任,代俊良承担50%赔偿责任,舒兵、韩芳莉两人承担10%责任。

  2004年5月3日,周忠树、代俊良驾车从安徽出发搭载舒兵、韩芳莉二人回成都。4日

下午,由代俊良驾驶时,车子在四川达州发生交通事故,舒兵、韩芳莉二人在此次事故中受伤。交警认定代俊良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舒兵为10级伤残、韩芳莉为8级伤残。舒兵、韩芳莉提起诉讼,要求代俊良等3人共同连带赔偿120696.96元。

  成都市中院认为,捷达车是周忠树向汤志国借用,实际上为周忠树占有、使用和控制。代俊良驾车,有借用车辆节约路费,为自己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舒兵、韩芳莉所受损害,是由于代俊良“占道行驶,与相对行驶的车辆相撞”所致。周忠树作为车辆的实际使用、占有人,在同意代俊良驾驶车辆时应当预见到危险,其对车辆的安全运行负有管理义务,应该承担本案40%赔偿责任。舒兵、韩芳莉虽无过错,但无偿搭乘交通工具从安徽回成都,受了益,承担10%责任,其余部分由代俊良承担。

  成都市中院有关人士表示,因好意搭乘他人出车祸而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有车族应注意:与人方便的同时也承担着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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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一乘客被判自己承担八成责任

  据新华社成都1月12日电乘客到机动车道上拦乘出租车发生车祸,责任由谁承担?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这样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裁定,判决打的乘客承担80%责任。

  2005年1月12日7时许,出租车司机罗维驾驶出租车行至成都市机场辅道站华路口时,踩下刹车等候绿灯信号。乘客黄玲走到该车所在机动车道上准备乘坐,她上前拉开出租车右前车门,进入车内。当黄玲正用右手抓住出租车右前车门外缘准备关闭车门时,交通信号灯开始转换放行车辆,在出租车右侧稍前停放的一辆东风货车起步行驶,黄玲来不及将手收回,货车左侧车厢与出租车右前车门和黄玲右手发生碰挂,发生两车轻微受损、黄玲右手受伤的交通事故。其后,黄玲将出租车司机罗维、出租车车主华龙公司、车辆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以及货车驾驶员郑福等告上法庭,要求进行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后,黄玲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黄玲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危险性应有足够认知能力,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为之,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因此法院判定,黄玲自行承担此次事故80%的责任,东风大货车驾驶员郑福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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