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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8人因非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3日16:24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1月13日电(记者任硌)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审结被告人廖友青、田仁平等8人因非法收购、出售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猕猴案,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罪名判处8人有期徒刑1年至10年不等。

  2002年10月至2004年3月期间,被告人廖友青在北川羌族自治县墩上乡、茂县东兴乡、羊角村、竹包村等地从当地村民、被告人田仁平、田永才等处非法收购和出售国家二级保

护动物猕猴15只。

  此外,被告人田仁平、田永才在茂县东兴乡、羊角村等地从当地村民手中非法收购和出售猕猴5只。2004年3月,被告人周兴太将其子从新浦村川主庙山上非法猎捕的猕猴2只非法出售给被告人张勇、唐才庆,并在田仁平、田永才购买猕猴时参与谈价和验钱。

  2004年3月,被告人唐才庆从周兴太处非法收购猕猴1只。同年3月被告人张勇从周兴太处非法收购猕猴1只。同年2月被告人王清勇从廖友青处非法收购猕猴2只。同年上半年,被告人杜昌全从廖友青处非法收购猕猴2只。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友青、田仁平等8人明知猕猴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却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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