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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刑拘欠薪老板的“弱者保护”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00:10 红网

  昨日,深圳举行打击恶意逃薪公开处理大会,警方宣布,8名欠薪逃匿单位法人代表被刑拘,随后,8名头戴头罩的涉案人员被带上会堂。此举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以欠薪逃匿经营者涉嫌经济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见《新京报》1月13日)

  全国首例刑拘欠薪老板,是一个充满了符号象征意义的新闻,有人认为此举意味着公正、正义,意味着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了合法保障。而在笔者看来,其要害在于张扬了现代

法治社会的弱者保护意识,而这一点对于推动社会的进步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众所周知,现代社会摒弃出身、地位等身份差别,倡导基本人权,使国家权力借助法律上之抽象人格制度,对人施以平等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为一国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的标杆,极大地推动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在社会转型期,由于个人占有资源和禀赋乃至社会政策的差异,催生了平等表象下处于劣势的弱者,并逐渐泛化成社会平等主流中势不可挡的暗潮。作为欠薪的受害者——农民工就是以弱者的身份出现。作为“廉价劳动力”,工资水平低,拖欠时有发生;作为“超时劳动力”,工作时间极长,超负荷从事繁重工作;作为“高危劳动力”,社会保障缺失,各种安全事故频繁。可以说,农民工一直作为边缘化的特殊群体而工作和生活着,他们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而有效的保障,许多农民工的生存境况令人堪忧。从一定意义上说,农民工既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又是身份社会的受害者。

  那么,全国首例刑拘欠薪老板正是在弱者保护这一点上具有了鲜明的象征意义和符号意义。弱者保护是现代文明以人为本的体现。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到2004年11月中旬,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约有1000亿元。而为索回这1000亿元欠薪,整个社会需要付出至少3000亿元的成本。有的农民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选择了暴力手段或极端方式,如跳楼、爬塔吊等。这些恶性事件,不仅直接威胁着农民工、用人单位老板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直接威胁着社会的公共安全和稳定。应该说,农民工弱者身份的出现,决不是重蹈等级身份的覆辙,它源于现代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全国首例刑拘欠薪老板,是对农民工的法律保护。法律保护是一种普适性的制度保护。法律保护必须切合实际,法律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原则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我们知道,农民工虽可根据《劳动法》寻求权益保护,可农民工实际所受到的保护远远低于劳动法。根源在于城乡差距悬殊,农民工就业竞争激烈,农民工自身保护能力差以及我国事实上存在的许多不合理的具体管理制度。因此,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必须标本兼治,既要注重对农村政策的宏观改变,也要清除不合理的城乡隔离制度和对农民工不合理的排斥措施。全国首例刑拘欠薪老板表明,法律在以抽象人格对全体社会成员实行一体保护基础上考察现实生活,旨在实现和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制度安排。

  (稿源:红网)

  (作者:朱四倍)

  (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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