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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有疾患不得当老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02:59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许静)防火、防震、防洪、防盗、防抢、防骗、防病、防溺水、防踩踏、防中毒,防性侵害、防教学事故、防人身伤害、防交通事故……于1月1日实施的《河北省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七章56条若干细则囊括了关乎校园安全的边边角角。记者从省教育厅了解到,如此系统地给校园安全工作立规矩在我省尚属首次,今后我省教育系统将以此规定为标尺来衡量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工作。

  《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学校对患有不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疾病、心理疾患及品行不良的教职工,不准安排教育教学及教学辅助工作。学校教职工不准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具有危险性、严重不良行为、不服管教的学生,在耐心教育的同时要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督促其严加管教。学校要掌握有特异体质、心理疾患或其他异常情况的学生,并建立档案,并及时与其监护人沟通,并注意特别关照以防发生意外,需要休学的应予以休学。

  对幼儿园来说,要安排好幼儿的接送交接工作,小学、幼儿园不得将晚离校、离园的学生或幼儿交给无关人员代管。

  《暂行规定》要求,我省各级各类学校须规范“门卫管理制度”。高等学校要组建校卫队,中小学校、幼儿园要逐步实行专业保安负责制,暂时无力聘用专业保安的要选用50岁以下身强力壮的男同志担任门卫。

  《暂行规定》要求,学校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针对水、火、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应急、逃生、自救、互救演练,提高师生安全防范能力。平日,学校应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进行安全教育,并根据环境、季节进行防骗、防溺水、防性侵害等安全教育。

  《暂行规定》特别强调,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发生的学校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部门,无论是否责任事故,凡发生涉及学生伤害的事故都应上报。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漏报、瞒报、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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