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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甲老汉淫手伸向妙龄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03:16 人民网-江南时报

  12月27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性骚扰引发的强制猥亵妇女案,60岁的被告人陆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陆某系海安县城一大酒店的杂工,负责清扫垃圾等物,由于年岁较大且清扫秽物等原因,身上常年有一股异味。2005年8月14日下午,当陆某干完活,在酒店内休息时,见值班的女服务员杨某某(17岁)躺在大厅椅子上睡觉,邪念顿生。陆某忍不住按住杨某某双手,

对其亲嘴、摸乳房。正当陆某忘情地亲嘴之时,其身上的异味熏醒了杨某某。杨某某立即展开了反抗,但陆某仍不停止,继续强行抠摸其阴道。最后,杨某某通过激烈反抗终于推开陆某。事件发生后,杨某立即向警方举报,导致案发。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以性刺激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陆某在实施猥亵的过程中手段恶劣,可酌情从重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陆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海安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评析:通常认为性骚扰在法律上只是一个民事赔偿问题,但猥亵妇女作为性骚扰的一种,一旦达到严重程度时,就会构成犯罪。猥亵,是指除奸淫以外的能够满足性欲和性刺激的有伤风化、有碍身心健康的性侵犯行为。通常表现为强逼妇女对自己的性敏感区或者行为人在妇女的性敏感区抠摸、舌舔、吸吮。从我国刑法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来看,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或者恶劣,将成为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标志。如果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的后果,则为一般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所谓情节严重或者恶劣,主要指强制猥亵的手段恶劣、动机卑鄙,如使用暴力手段的,多次实施猥亵行为屡教不改的,结伙、堵截猥亵妇女的,因实施猥亵造成妇女人身伤害的等等。具有上述严重或恶劣情节的,依法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性骚扰越过“红线”后,将由一般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本案被告人陆某可谓罪有应得。

  本案的发生再次提醒人们,守法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你想游戏法律,那么玩火者自焚的下场将等待着你。

  海宣

  《江南时报》(2006年01月14日第二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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