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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须办理乘客意外伤害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06:55 华商网-华商报

  ■历时近十三年后,省人大常委会昨表决通过《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三月一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靳曼)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规范全省出租车营运的地方法规从1993年起草

到表决通过,历时近13年。条例分七章、共60条,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经营权

  大于6年小于12年

  《条例》确立了出租车经营权的有偿使用制度,并以招标投标的方式出让经营权。其中,“服务质量”是竞标的主要条件,对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的考核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至于经营权,《条例》规定其使用期限不得少于6年,最长不超过12年。为防止炒卖、倒卖经营权,《条例》还规定实际经营时间不满三年的,不得转让。

  出租车

  须依法办理乘客意外伤害险

  《条例》规定,出租车营运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依法办理车籍登记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责任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保险;按规定设置租价标签、服务监督卡,在车身两侧喷印监督电话号码,有经营单位的喷印单位名称;按规定安装配备计价器、标志灯、待租显示器、停运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报警装置、消防器材。

  驾驶员

  两年以上驾龄才能开出租

  驾驶出租车应当具备5个条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两年以上驾龄,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职业培训合格,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权”乘客

  不配合安全登记可拒载

  “夜间登记”已有定论:乘客夜间要求驶往边远、偏僻地区的,驾驶员认为必要时,可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应予以配合;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运送服务。

  同时,针对个别城市在部分繁华路段只限制出租车行驶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在城市主干道和繁华地段不得单独针对出租汽车设定禁行路段。

  乘客驾驶员

  无故绕行可拒付车费

  乘客乘坐出租车时要文明,不乱扔废弃物,不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不携带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宠物,不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并按计价器显示金额付款,支付因运送乘客而产生的过桥、过路、停车等费用。如果驾驶员不出具专用发票或无故绕行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投诉受理

  15日内告知结果

  乘客认为出租车营运者、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当地出租车行业管理机构或者消协投诉。出租车行业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此外,《条例》还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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