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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法扶持“家庭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07:55 中国青年报

  本报上海1月13日电(记者周凯)日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将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确定为劳动者自主创业的一种组织形式。

  新规定还明确,政府将鼓励和扶持劳动者采取灵活的方式,自愿组成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实现就业,从事以适应社区服务需要为主的小规模经营活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享

受优惠扶持政策。

  由上海下岗者投身创办的各类“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因其规模较小而被人们称为“家庭公司”,是上海市政府针对1996年因产业结构调整下岗分流的100万失业人群,而推出的鼓励自主创业的措施。截至2005年年底,上海市共有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3.4万家,吸纳从业人员达35.5万人。

  据了解,这些“家庭公司”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下岗之后从“自己当自己的老板”开始,由“家庭小作坊”起家,通过吸收新成员慢慢发展壮大;第二种是下岗工人合伙创办一家微小型企业,每一名成员作为合伙股东,各自分工、相互照应。有数据表明,“家庭公司”是城市拓宽就业渠道、新增就业岗位的重要载体。上海在2005年新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1.2万家,净增就业岗位7.1万个,并以每月1000家左右的速度递增,体现了开业促就业的“就业倍增”效应。

  此外,发展非正规劳动组织也可以起到小企业“孵化器”作用。据统计,目前上海已有2200余个“家庭公司”转为工商登记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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