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侵犯通信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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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08:25 武汉晚报 |
中国首宗盗卖QQ号案宣判 定罪“侵犯通信自由” 本报深圳消息13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宗盗卖QQ号码案作出一审宣判,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智峰、杨医男各拘役六个月。 2005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曾智峰、杨医男二人共计修改密码并卖出QQ号约130个,获利616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智峰、杨医男采用篡改他人电子数据资料的方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且系共同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