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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手术后左眼失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09:14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 □实习记者曾亚莉

  患者因左眼眶疼痛5年,入住上海某医院门诊治疗。后虽经多次手术治疗,患者左眼仍无光感,导致失明。经上海市徐汇区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但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律师提出不同意见,并于近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李岚介绍,她因左眼眶疼痛5年,从2003年6月起在某医院门诊诊疗,多次CT检查显示,其左眼眶鼻侧肌锥内间隙肿块,怀疑为绵状血管瘤。2004年10月21日,某医院以“左眼眶占位”将李岚收住入院,并于次月2日对其进行了“左眼眶肿块摘除术”,术后病理确诊为左眼眼眶静脉性血管瘤,术后检查“瞳孔4mm,对光反应敏感”,证明手术成功。医生对病人所做的医嘱为一级护理一天,二级护理三天。

  但手术后当晚,李岚出现了左眼疼痛、心悸等症状。李岚把自己的反应告诉了管床医生,但医生说只有主刀医生才能采取措施。李岚在没有人过问的情况下,左眼疼痛了一夜。第二天早饭后,她不断呕吐,护士随即通知了医生,医生也没有做任何特殊处理。

  下午医生巡视时,李岚说自己疼痛难忍。医生检查时发现其左眼视力无光感,但也没有做进一步的检查,只是考虑其可能为术后眶内高压,给她做了降眼压的静脉注射。又过了一天,李岚的左眼视力仍无光感,但医院对其仍未进行相关眼科检查,只是继续原来的眶内高压治疗。等到2004年11月15日,李岚出院时,她的左眼视力已无光感,导致失明。

  日前,李岚委托江苏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的医疗纠纷、人身损害专业律师黄双强将某医院告上法庭。

  随后,上海市徐汇区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作出了分析意见。虽然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谈话对李岚高血压病史重视不够、手术并发症的严重性告知方面有欠缺、病历中未见一级护理巡视记录、术后并发症未及时告知、术后并发症未及时诊断等不足,但这些不足与李岚的失明并无因果关系。同时医学会还认为由于该手术后发生的并发症,一旦发生,视力丧失几乎不可避免的原因,他们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

  对于这样的结果,李岚的代理律师黄双强认为,本案例可以划分到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过失行为导致的纠纷。如果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了损害,损害人应对患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仍应当对患者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由于李岚的损害结果与某医院的过失行为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不能因为其不构成医疗事故,院方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以上理由,李岚委托律师提出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请求。

  (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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