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警方重申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违者最高可罚款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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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09:30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记者/刘中元实习生/李丽云通讯员/陈立雄张小穗)春节将近,广州市公安局日前发出通告,重申不准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希望市民群众严格遵守《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不遵守规定者将给予严厉的处罚。 据介绍,近阶段广州市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了宣传《规定》的力度,在全市范围内派发了67万份《规定》文字宣传资料及22万份彩色宣传画,并印制了120万张宣传小卡片,由 有关部门分别在全市张贴,并派发到住户。同时,广州市公安机关还与教育部门联系,在中小学生放假前夕,对学生开展不要燃放烟花爆竹等为内容的假期安全教育。广州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新春佳节将近,警方将会增派警力,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进行非法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没收烟花爆竹,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因违反规定造成火灾事故、人员伤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责任人或行为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