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工会应为职工涨工资撑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10:05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记者范国忠)本报刊登的《职工不涨工资经理要吃“罚单”》一文(详见12日本版),引起了读者的广泛关注。昨天,记者就读者关心的问题走访了市总工会保障工作部有关人士。

  “只涨利润不涨工资”现象目前比较突出

  目前,企业“只涨利润不涨工资”的现象比较突出。调查表明,部分企业经营者为了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利润、减亏等考核指标,突出个人业绩,往往采取少发工资奖金、降低成本、减少费用等方法。有的企业为增加股东红利,有增加工资的能力却不为职工增加工资。此外,许多私营企业在经营效益较好的情况下,也不为职工同步“涨工资”。据新华社日前发布的消息,江苏省副省长吴瑞林前不久对一些企业长期“只涨利润不涨工资”的现象进行了尖锐的抨击:“一提给职工涨工资,就有干部说工资高了影响投资环境,企业负责人就跟着说工资成本太高,企业难以为继。这实际上是个糊弄人的托词。相关部门必须给职工涨工资撑腰。”

  保障职工经济利益工会必须有所“作为”

  吴瑞林所指的必须给职工涨工资撑腰的相关部门,理所当然包括了工会。市总工会保障工作部有关人士指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分配制度改革步伐加快,企业分配自主权逐步落实。职工加工资一般都由企业自主决定。但现实情况表明,部分企业经营者往往会以种种理由拒绝为职工加工资。面对这种情况,工会必须理直气壮出面承担应有的职责。

  这位人士强调,首先,这是工会性质所决定的。工会是职工利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工资是职工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经济利益。面对职工工资常年没有增长的局面,工会必须有所“作为”,表达职工的心声,维护职工的利益。同时,这也是法律赋予的重任。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就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劳动法》、《工会法》对此也都有相关的规定。

  “不涨工资经理受罚”与现行法律不相悖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不给职工“涨工资”的经理要吃“罚单”是否妥当?这位人士说,企业的工会以与企业行政协商、向行政建议等方式所提的建议,被行政采纳并通过一定的程序成为一种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其未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有抵触,又符合职工利益、对企业发展有利,让职工共享改革成果,是国家鼓励的,党所提倡的。因此,上海黄浦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行政采纳工会的建议,做出对其所属子公司的经理在企业效益增长时“不涨职工工资”要扣奖金的相关处罚规定,于理于法都是不悖的,也是值得提倡的。民营企业能做随效益增长为职工“涨工资”,对其他企业是否也有所启发呢?

  市总工会保障工作部有关人士说,上海黄浦粮油食品发展公司重视职工的经济利益,是有社会责任心的表现,是有良心的企业。企业要创造财富,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并发展壮大,不是靠经营者单打独斗就能够轻易取得成功的,要凝聚全体职工的力量才能达到目标。所以,要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社会发展的首要目标。只有在生产发展、社会进步的前提下,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收入水平,提高福利待遇,才能实现社会生产的目的。

  如何保障职工的工资与企业利润的同步增长?有关人士认为,进一步加强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工作的力度,落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本市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等,使职工的合法经济权益切实得到保障。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