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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桥”侵权了吗?(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10:51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汉字桥”侵权了吗?(图)

  原告年冠鼐正向几位西安青年介绍他的育璞识字法。

  

“汉字桥”侵权了吗?(图)

  被告徐文耀:我发明的“汉字识字、记忆方法”等已获得国家专利。

  特别提示

  曾引起海内外广泛关注的“汉字桥”识字法,被指控侵权。此案近日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余元。宣判后,被告不服判决,已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上诉。

  这是两位残疾人之间就知识产权所引发的诉讼,因此也引起了各界的关注。

  □文/图记者李建宁

  原告:《汉字桥》侵犯了《育璞字典》著作权

  原告年冠鼐是一位来自安徽的残疾人。

  2005年夏天,他在给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提交的诉状中称:他于1989年开始研究汉字快速识记方法,发明了“育璞快速识字法”。这种识字法采用八字定位的形式,通过编撰的歌诀、歌谣推理联想声母、音节和汉字在《育璞字典》中的页码与前后排序,然后通过几个记忆步骤的系统学习,可以使二年级以上的小学生,在8至10个月掌握汉字8000多个,并能达到汉字识记和汉字输入并举的目的。

  为解决资金紧张及“育璞快速识字法”的推广问题,1996年,他与被告陕西残疾人徐文耀相识并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徐文耀提供教学试验基地,并承担《育璞字典》的出版业务和费用。1996年,徐文耀代表年冠鼐与长安县夏侯小学签订协议,对原告的快速识字法进行教学试验。

  1998年12月,原告年冠鼐编著的《育璞字典》由陕西旅游出版社出版发行。被告徐文耀利用上述原理和方法,将原告的“育璞快速识字法”及《育璞字典》改头换面,以自己的名义推出所谓“汉字桥”,其中“三字、三阶、一模式”完全套用了“育璞快速识字法”及《育璞字典》的原理和思路。被告徐文耀又相继成立了汉字桥研究所、启域教育公司从事“汉字桥”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并已出版《汉字桥》试验教材、数码识字输入法教学光盘、数码字库卡、数码扑克牌等,且上述产品均为非法出版物。

  原告年冠鼐认为,他是《育璞字典》的作者,享有合法著作权,而徐文耀等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剽窃原告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对此,原告诉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赔偿律师费30000元及调查费用700元。

  被告:《汉字桥》是与《育璞字典》无关的独创作品

  2005年11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徐文耀、汉字桥研究所、启域教育公司在开庭审理中共同辩称:汉字桥是由徐文耀多年潜心研究、具有独创性的识字方法。与《育璞字典》及育璞快速识字法无关。汉字桥是以数字作为汉字与数码信息的载体,将汉字码纵横统一规律对号排入字码库的统一模式中,利用12进制二次循环形成的数码与汉字产生一字一码的对应关系,将汉字信息凝聚提炼成具有“见字识码、见码知字”功能的一套推理口诀,从而实现了汉字信息数字化。另外,再以识字码作为输入码而形成了“数码识字输入法”,从而填补国内外“数码识字输入法”的空白。其《汉字桥研究报告》、汉字桥《数码识字输入法教材》已获陕西省出版局“作品登记证书”。扑克牌、数码字库卡、数码填写卡、数码双速识记卡也均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三被告认为:“即使《汉字桥》与《育璞识字法》系同一题材创作,但其作品表达系独立完成且有独创性,也应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了事实

  对此争议,经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8月6日,原告年冠鼐与被告徐文耀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徐文耀向年冠鼐提供教学试验基地及生活费,并负责《汉字巧记法暨联袂字典合编》出版业务和费用,徐文耀享受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经济利润的一半。该协议明确《汉字巧记法暨联袂字典合编》是年冠鼐对汉字记忆方法进行多年研究的结晶。

  同年8月8日,徐文耀与长安县杜曲镇夏侯初级小学签订协议,将汉字巧记法试验基地安排在夏侯小学。

  1996年12月2日,被告徐文耀向西安市科委提交《关于“汉字快速记忆法”的申请立项报告》。

  法院“查明的事实”说,1998年2月,育璞快速识字法及《育璞字典》取得陕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陕科鉴字(1998)第007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1998年12月,原告年冠鼐编著的《育璞字典》由陕西旅游出版社出版发行,出版号为(陕)新登字012号。2000年,被告徐文耀以陕西成龙汉字桥研究所的名义在陕西省合阳县出版《汉字桥》上、下册(陕合新出批字【2000】0012号),注明发明人徐文耀、主编徐捷。后徐文耀未将陕西成龙汉字桥研究所进行注册,而是注册成立了西安启域汉字桥研究所、陕西启域教育研究所有限公司对汉字桥进行研究、开发及推广。由徐文耀设计的扑克牌、数码双速识记卡于2002年获外观设计专利;数码填写卡、数码字库卡于2004年获外观设计专利;徐文耀所著《汉字桥研究报告》、汉字桥《数码识字输入法教材》于2005年获陕西省出版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2005年3月,原告在互联网上发现被告徐文耀、汉字桥研究所、启域教育公司的相关宣传,认为三被告共同侵犯了其对《育璞字典》享有的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为取得相关证据,原告从被告处购买《汉字桥》支付200元,并支付公证费500元。法院在审理中,原告申请对《育璞字典》与《汉字桥》两种识字方法的原理进行鉴定。“经本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西安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1.《育璞字典》与《汉字桥》的识字方法,原理相同,方法相似。2.《育璞字典》与《汉字桥》的作品表达形式不同,对识字法的表述文字不同。”

  法院梳理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出版、销售《汉字桥》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育璞字典》的著作权?对此,原、被告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争辩。

  一审判决:侵权成立判赔损失

  法院认为,《汉字桥》与《育璞字典》均是以介绍识字方法为主要内容的文字作品,其字数收编、音序排列、歌诀口诀、表示符号等虽有不同,但其识字方法的原理是完全相同的。根据年冠鼐与徐文耀1996年签订的协议,应当认定原告先于被告研究该识字方法。被告徐文耀主编的《汉字桥》,没有自己的独创,却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出版、宣传,应当认定是剽窃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育璞字典》享有的著作权。被告汉字桥研究所、启域教育公司是由被告徐文耀设立,其经营范围主要是研究开发汉字桥,故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法院还认为,“西安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未对人民法院的委托目的做出明确的鉴定结论,致使本院不能依据该鉴定报告做出判断,故应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依法做出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于原告的损失及被告的获利均无法查实,法院依据有关部门对文字作品稿酬的相关规定,酌情决定予以两倍赔偿。《育璞字典》共510千字,按每千字100元计算,其正常稿酬应为51000元,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2000元,并应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700元。原告称其聘请律师花费3万元,但除委托合同外,原告未提供其实际支付该项费用的证据,且聘请律师费用也并非必需的支出,本院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徐文耀、西安启域汉字桥研究所、陕西启域教育研究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销售《汉字桥》;被告徐文耀、西安启域汉字桥研究所、陕西启域教育研究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年冠鼐经济损失1027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一审判决错误已经提起上诉

  1月11日下午,记者就此事来到西安市南郊专程采访了被告徐文耀。

  正在电脑前修改上诉词的徐文耀说,他历时10多年研究的“汉字桥”,是将识字码作为输入码,从而做到了数码识字与输入同步化,并同步输入电脑。运用这一独特的识字教学法进行试教,经测试小学生识字率高达98%以上,这种识字教学法,已得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肯定,海内外的媒体也早有报道。“这是一种科学的识字、输入方法,而《育璞字典》只是一种字典,这与我研究的识字、输入方法并不相关。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却将两件使用属性不同的文字作品混为一起,作出‘剽窃’和‘侵权’的错误判决,令人感到失望和不解”。他说,他们已正式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高院驳回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

  记者随后电话采访了远在安徽的原告年冠鼐,他说,他们刚刚收到上诉状副本,正准备应诉材料。“相信在上诉法院的审理中,会有最后的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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