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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颁布1号文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12:44 红网-三湘都市报

  本报1月13日讯(记者文华)长沙市政府办公厅今天发布“长政办发〔2006〕1号”宣布,今年该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一费制全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秋季免杂费入学。文件说,在实行贫困生“一费制”全免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秋季免杂费入学的同时,有条件的区、县(市)可加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费用减免补助的力度,率先推行免费义务教育。

  贫困生“一费制”全免

  文件对于具体免补对象作了明确界定,即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含子弟学校)“一费制”全免。主要对象包括享受中央免费教材的学生、城市低保户和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等三类。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秋季免杂费入学。主要对象包括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以及五区农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

  补助农村贫困寄宿生生活费。主要对象包括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开福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学生。

  就读民办学校不减免

  文件说,行业子校免补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区教育局负责,所需经费由统筹其所收取的帮困保学金解决,资金不足部分由区财政予以补贴。

  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不择校、择校到民办”的原则,民办学校学生暂不纳入政府减免补助范围;但学校应建立健全贫困生救助制度,对少数困难学生给予资助。

  农村学生到城市就读和外地(指长沙市以外)学生到长沙就读的,除家庭特别困难的可享受“一费制”全免以外,其余均不得享受秋季免杂费入学的政策待遇。

  学生费用由财政支付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一费制”全免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秋季免杂费入学所需经费,全部由长沙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2005年秋季实际情况共同测算,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具体分摊比例根据区、县(市)按财政供养人口计算的人均可用财力及贫困学生分布状况确定,其中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的市级财政承担比例分别为30%、45%、55%和60%,其余不足部分由县本级财政承担;市内五区及高新区所需经费分别由各区财政和高新区财政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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