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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亲属向看守所索赔2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13:53 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男青年侯宜兴因为女朋友移情别恋,将情敌砍成重伤。该案件一审后,侯宜兴被羁押在兰州市城关区看守所,点名时因答“到”不及时,被同监室的“牢头狱霸”打死。

  3名“牢头狱霸”后得到法律的严惩。之后,侯宜兴的哥哥将城关区看守所及其主管部门城关区公安局起诉到城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所和其上级主管单位有过错,

并赔偿经济损失27万余元。

  1月12日,城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如果弟弟还在,顶多是服几年刑。是一段感情害了他……”12日,侯宜兴的哥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中专毕业后,为了女友,侯宜兴留在了兰州,在一家保险公司上班。他一边努力挣钱,一边资助女友攻读会计专业。正当侯宜兴对未来充满憧憬时,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得知女友移情别恋了。

  2003年6月1日上午11时许,侯宜兴在城关区雁滩某小区将情敌砍成了重伤。同年8月14日,侯宜兴被批捕。

  2004年初,法院审理了侯宜兴案。在等待判决期间,侯宜兴被羁押在城关区看守所。焦点一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城关区公安局认为,城关区看守所看押侯宜兴的行为,属于履行刑事司法职权行为,而不是行政管理行为,该案件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的范围,应当驳回起诉。

  而原告代理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的职能具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双重属性,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监管行为应定性为行政管理行为,而不是刑事司法行为。看守所的职能只能保障和服务侦查等刑事司法工作,它本身并不从事侦查工作,不具有刑事司法职能,应该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焦点二“班长”为谁行使“职权”原告代理人认为,伤害侯宜兴的是该监所的“管班”贾贵才等“牢头狱霸”,他们以点名时答“到”不及时为由殴打侯宜兴,而担任该监室“班长”的李建宾对伤害行为从始至终都看在眼里,但并没有制止,显然,看守所用犯人管犯人,但没有管好,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城关区公安局则认为,虽然看守所中的羁押人员中有“班长”等称呼,但不能说明看守所授予了“班长”管理权。

  本报记者郝冬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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