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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支票不挂失 损失自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14:43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李朝涛 黄珊 通讯员李志金)丢了支票却不挂失,被别人兑现后,失主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官司的结果是一输再输,中山男子刘某为此白白损失1万多元。中山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张兰拿支票到银行兑现是合法所得,并非不当得利,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万余元支票谁是主人﹖

  2005年3月26日,刘眉(化名)来到张兰(化名)经营的中山市古镇某建材购销店购买一万多元的水泥。结账时,刘眉拿给张兰一张16740元的支票支付货款。其后,张兰持该支票到银行兑现得到货款。

  不料,没过多久,一商店老板林某声称该支票是他不慎丢失的,并以张兰“不当得利”为由将其告上法院。林某向法院提交了证明1份,证明此张支票确实是他人交付给林某的,但当时支票没有填收款人是谁。

  而张兰承认收到支票时“收款人”一栏系空白,但辩称该支票是刘眉为了偿还货款而转让给她的,她当时填上林某店名到银行得以兑现。

  说法:有偿取得受法律保护

  中山市两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林某受到损失是不争的事实,但张兰卖水泥后,从他人手中取得的支票,属于有偿取得。林某并无证据证明张兰取得本案支票是以欺诈、盗窃、胁迫等手段,或出于恶意取得;也未能提供丢失票据后报案或挂失的证据,因此其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其损失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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