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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卖QQ号不算盗窃也有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14:48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闫晓光)全国首宗盗卖QQ号码案于去年12月9日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开庭审理后,“QQ号是否算个人财产”,“盗卖QQ号是否构成盗窃罪”等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昨天,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宣判,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智峰、杨医男各拘役六个月。

  案件回放:盗卖QQ号130个获利6万

  法院审理查明,曾智峰于2004年5月31日受聘入职腾讯公司,后被安排到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监控工作。据指控,去年3月至7月间,杨医男将随机选定的他人QQ号通过互联网发给曾智峰。曾智峰利用已离开公司的一同事使用过但未注销的账号,进入服务器后台系统,查询到QQ用户密码保护资料后,将资料发回给杨医男,由杨医男将QQ号密码保护问题答案破解,更改密码后将QQ号出售。经查,二人共卖出QQ号约130个,获利61650元。其中,被告人曾智峰分得39100元,被告人杨医男分得22550元。

  判决依据:1.刑法未认定网号是财产

  法院认为,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私财产的含义及其种类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对刑法意义上财物的认定只能建立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现有法律规定尚未明文将QQ号码等网络账号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据此,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因此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2.QQ实质只是种通信服务

  法院认为,用户申请QQ号码并通过腾讯公司提供的QQ软件在互联网中实现与他人文字、语音、视频交流和网络游戏等功能,其本质上是一种网络服务,并且这种服务自申请QQ号码时起通常都是免费的。

  众被害人称“经常要用QQ和一些同行、朋友、同事联系,丢失后和很多人都联系不上,严重影响了工作和生活”。因此,法院认为QQ的主要功能是对外联络和交流。

  3.侵犯了通信自由也有罪

  刑法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电子邮件和其他文字、语音、视频日益成为重要的通信联络方式。因此法院认为,两被告人使原注册的QQ用户无法使用本人的QQ号与他人联系,同样属于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其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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