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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模李素丽咋就不能在广告上“出镜逐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15:47 人民网

  著名女劳模李素丽为某家居企业做“形象大使”引来关注。有人撰文批评,提出李素丽不能做广告的理由在于,李不是一个一般的“商业明星”,如歌星、影星、体育明星等,而是一个“道德明星”。该文郑重提出,请李素丽自己做出选择,要么继续做广告,要么放弃所有荣誉。

  我以为,该文观点明显站不住脚,既不厚道,也失理性。李素丽女士若读到此文,

千万不必因此自责,而不妨继续大方做广告。理由如下:

  其一,李素丽拥有做广告的法律权利。李素丽是一名普通的售票员,是一个全国劳动模范,是一个品质高尚的人,无论从哪个角度哪个层面去界定,中国的《广告法》都没有对她的商业行为作出约束。既然有这个权利,那么章子怡能做广告,郭晶晶能做广告,李素丽也能做广告。而要求仅仅在于:该居广告的内容、发布等等,都是在《广告法》的框架内,不能逾越。

  其二,从道德层面来看,利他的精神固然高尚,利己的行为却未必是错误的。文章预设了一个前提,似乎一个道德高尚的人永远只能奉行“利他主义”,而不必考虑自己,如果一个高尚的人一旦和利益沾边,就必然要接受道德法庭的制裁。如此荒谬前提的设置者,显然人为地抬高了自己的道德话语权,而漠视了他人的权利。或许,在作者看来,李素丽是一个公众人物,一个以“高尚”闻名的公众人物怎能牟取利益?我想反问的是:高尚的人怎么就不能有利益了呢?李素丽以自己的出色表现和人格魅力,赢得了社会给予她的巨大声誉,但是这种声誉并不能妨碍她合理合法地获取物质财富。她只是一个普通的售票员,她并不富有,她同样可以拥有改善物质生活的梦想和努力。

  其三,文章作者对广告的理解过于偏狭,也把受众的智商想得太低。文章指责说,李素丽以自己一个“利他主义”的形象,来为一个“利己主义”的市场主体“背书”,暗示这家企业是“无私”的,这不构成了对公众的欺骗吗?这样的逻辑明显牵强。广告不是欺骗的代名词,优秀的广告不仅能有效传播实用的商业信息,还能赏心悦目,丰富文化生活。商家发布广告固然是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但利益本身并不可耻。在一个成熟的商业社会中,个体对利益的合理追逐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况且,谁会天真到看了李素丽做的广告,就认为这个家居企业一定是白求恩开的,一定是“无私”且免费赠送的?至于该广告是否欺骗了公众,应该由法律来规范来鉴别,而不是根据一个人的想当然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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