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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用工30天须办工伤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5日09:16 南京晨报

  晨报讯 为保障职工因公受伤享受相关的工伤待遇,记者昨日获悉,今年4月1日起,南京市将正式施行《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在用工30天之内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不承认是工伤的需举证。

  为保护职工和雇工的权益,此次出台的《办法》特别规定,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户必须在成立之日起30天内,为所有职工或雇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

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可申报工伤。家庭(个人)雇用的人员、处在单位实习期间的在校生、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调整范围。如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就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以及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等。另外,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但由于未对期限进行规定,很多用人单位往往故意拖延时间,不向劳动部门提交证据。对于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用人单位需在15日内举证证明主张,否则劳动部门可根据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作者:端木/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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