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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民财产权受尊重 农机部门无“暂扣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5日15:43 新华网

  新华网合肥1月15日电(杨杰)安徽省在制定法规时尽量避免影响公民行使财产权。1月14日,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在条例审议过程中,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充分尊重公民的财产权。

  据介绍,在送交审议的该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的法律责任一章中,授予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对道路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以及“暂扣”

在道路外违规行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权力。审议过程中,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其中的有关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

  经过研究后,安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上的行政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此应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违法行为区分为“道路外”与“道路上”。

  此外,法制委员会认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是公民的重要生产资料,也是公民的重大财产,授予农机管理机构“暂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权力,影响农民的生产经营,影响农民财产权的行使,应当慎重。由于已规定这些农机实行登记管理,而且其活动范围主要在当地,因此,以不授予行政管理部门对这些农机“暂扣权”为好。

  而且,考虑到与道路上违法行为相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道路外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法制委员会还建议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也应轻一些。

  当天表决通过的条例最终采纳了这些意见。同时,条例明确了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权。在上道路行驶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员如果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则将被暂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据了解,该条例将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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