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正行政强制权与群众利益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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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08:16 法制日报 |
立法前沿 本网记者 吴坤 在前不久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制定这部法律,必须要充分保护基层群众的利益。 草案规定对道路上的遗洒物没有及时清除的,都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对城市房屋拆迁这样重要的事项却没规定,应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袁行霈委员 草案规定:无。 审议意见: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提出:“草案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两种类型。从目前的情况看,强制拆迁房屋属于间接强制。比如说,通过法律程序,要住户搬迁,如果不搬就强制执行。这种搬迁本来应该是自己搬,现在是代履行。强制拆迁是当前引起信访的最大的问题之一,占的数量非常大。建议明确、具体地规定强制拆除房屋这种代履行行政行为。” 袁行霈委员也认为,根据我国的国情,城市房屋拆迁是一个大问题,涉及许多人的切身利益。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有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但在本草案没有涉及。草案中规定对道路上的遗洒物没有及时清除的都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对城市房屋拆迁这样重要的事项却没有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有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如建图书馆、奥运场馆、高速公路或铁路;有的是商业行为,开发商为了盖商品房把原有的一些房屋拆掉。两种情况的性质不同。这么复杂的情况,涉及很多人的切身利益,又常常出现纠纷,行政强制法中应该用相当的篇幅作出明确的规定。希望就这个问题专门加以研究,增加一节专门讲城市房屋拆迁问题。 拥有鲜活物品的当事人一般都是普通的农民、渔民、市民,对他们的权益要很好地保护。 ———林强委员 草案规定:对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或者退还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变卖所得。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补偿。 审议意见:林强委员说:“拥有鲜活物品的当事人一般都是普通的农民、渔民、市民,把他们的鲜活物品拿去变卖,变卖的价格又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草案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补偿。而补偿肯定是有限的,当事人本来没有违法行为,这样对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要很好地保护这些普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改为:当事人可以要求按当日的市场价格补偿,有关行政部门必须如数予以补偿。此外,对滥用这一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追究责任。”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沈志强的意见是,鲜活的东西尽量别没收,没收以后会很麻烦,并且往往被执法人员私分。他还建议,将草案上述规定中的“补偿”改为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 草案在救济原则方面体现得不够,应当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任茂东委员 草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审议意见:任茂东委员认为:“草案在救济原则方面体现得不够。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单方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产和人身限制或处分的强制。这是单方的,不是民事双方的。这样就很容易涉及到执行机关有可能是违法的。例如超权、越权,对不符合强制条件的相对人实施了强制。这样相对人应该怎样救济?草案体现得不够,应当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刘飏也提出,草案没有就提起行政诉讼的程序进行具体的规定,光说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一旦提起行政诉讼怎么办?没有具体规定也就没有实际的意义。特别是草案涉及到强制拆迁、土地征用等许多群众切身利益,如果程序上不严谨的话,特别容易激发矛盾。 行政强制法涉及到社会的安定,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人民内部矛盾。应广泛听取有关各部门和基层群众的意见。 ———戴证良委员 草案规定:无。 审议意见:卢瑞华委员说,行政强制法涉及面很广,一是涉及到的人民群众的面很广,二是涉及到的法律的面也很广。建议在草案的审议过程中要慎重,避免过分强制。强制的面太广不是好事,会引起很多矛盾,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的关系可能会搞得紧张。建议多听取人民的意见。 戴证良委员也认为:“执法主体,我感觉现在比较乱,各地方和部门都成立了名目繁多的机构,而且人员构成复杂,比如监察大队等,有些执法人员甚至是临时工。这些问题可以通过这部法律来解决。行政强制法涉及到社会的安定,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人民内部矛盾。现在应该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有关各部门以及基层群众的意见。” (责任编辑 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