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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的民间觉醒呼唤法律跟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09:12 上海青年报

  □舒圣祥“一个农民扳倒13家污染化工厂”———湖南农民章志标带领长沙黄兴镇蓝田村民,推翻了每年为镇里带来上千万财税收入的“化工之乡”的“支柱产业”。在此期间,他被人公开指责为“刁民”、“疯子”、“神经病”;他一个晚上接到上十个恐吓电话,甚至已经做好“牺牲”的准备;他被镇政府非法拘留,“取保候审”后却被乡亲夹道欢迎,上百辆摩托车自发为他开道;有老板放出话来,只要他不再带头闹了,就马上送给他几十万元钱,他不为所动。(1月15日《长沙晚报》)

  读过新闻,让人平生一份感动,因为在“一个农民扳倒13家污染化工厂”的新闻标题背后,蕴藏的是公民环境权的民间觉醒:人们在自身环境权受到损害以后,意识到集体智慧和力量的伟大,一改往日单纯寄望行政解决的途径依赖,而是通过自身不屈的艰辛努力,达到改善自身生存环境的目的。这在由于政绩诱惑而使行政途径越来越呈现出堵塞和伪善的情况下,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人所共知,虽然居民是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可是他们却鲜有质问的权利,开办污染企业无需经过他们的许可,污染企业也不会把居民健康当回事,更别奢谈什么污染赔偿。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的极度热情和盲目渴望中,已然把“可以污染”和“廉价劳动力”等一样当成了“投资环境”,自然会作为污染者的坚强后盾,污染检查也就成了形式主义,要么避重就轻,要么阳奉阴违。显然,只有民间力量与污染企业、地方政府相互形成牵制,成“三足鼎立”之势,环境保护的春天才能真正到来。

  然而,“一个农民扳倒13家污染化工厂”的民间力量局限性也是非常明显的。除了太过依赖个人魅力,而这种极具奉献精神和冒险胆识的魅力个人却常常难觅以外,最大的局限在于它所走的是一条不具有推广可能的高风险道路。

  显然,只有法律归位让公众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对环境公益的保护,才能成就最具价值的环境权的民间觉醒。首先,应建立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给公众以原告资格。由于环境的“整体性”、“共有性”,让环境侵害行为具有“公害性”,只要污染行为或政府部门的违法行为与不作为,侵犯了某一个公民的环境权,就意味着对群体环境权的侵害和对社会利益的侵犯。因此,应赋予“全体公民”以起诉的资格。

  再者,要尽快制定环境污染赔偿法,而且应该作为行政赔偿的一种。无论环境污染行为是由于政府部门的管治不力,还是由于政府部门与污染企业的利益结盟,受损居民都应该有申请赔偿的权利。前者将促进政府部门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后者将让政府部门在“经济效益”的背后看到直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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