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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死扶伤”应上升为法定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09:5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评论员王文琦

  如今,危重病人因医院拒绝收治而延误救治时机的案例屡有发生,医院“见死不救”已不是什么大新闻。针对不久前发生在北京的一起见死不救事件,日前,卫生部新闻发言人表示,各级各类医院、卫生所都不能因为危重病人没有或暂时没有费用而拒绝治疗。从卫生部的态度,我们看到人们对问题严重性的深刻认识,也看到了各方寻求解决途径的急迫,

但更应从制度上解决这一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题。笔者认为,通过法律手段把“救死扶伤”列为公立医院的法定义务已刻不容缓。

  长期以来,我们把“救死扶伤”作为一个道德层面的美德,却较少在制度层面尤其是法律层面上落实。事实上,“救死扶伤”是一个道德与法律层面的双重义务:一方面,它作为一个基本的人道主义信条和职业操守被国内外医务界遵守和奉行了数千年;另一方面,它已经成为现代国家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实现途径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写入宪法和法律。当前,我国大部分医疗机构是公立医院,带有福利和公益性质,这是其承担救死扶伤义务的前提。民间资本兴办的医疗机构,虽没有无偿进行“救死扶伤”的义务,但也应该先行救治,然后通过特定的补偿机制获得国家补偿。

  现在,我国法律对医疗机构“救死扶伤”的规定还停留在条例规定的层面。如国务院1994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第3条和第31条分别规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这种立法现状甚至落后于对执业医师义务的规定。我国的《执业医师法》第三条已经明确:“医师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法律和条例的规定力度是不同的,而现实中,由于医院与医生存在一定的雇佣或隶属关系,当医院怠于履行“救死扶伤”的义务时,医师自然无法积极履行该职责。目前,我国在卫生事业方面还没有一部基本法,建立统一的《卫生法》的呼声日益高涨,把救死扶伤上升为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应当成为《卫生法》制定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很多国家,每个医学院毕业生都要宣读著名的“希波克拉底誓言”,该誓言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遵守为病人谋利益的道德原则”。在法治社会,特殊职业的就业誓言就是对社会的承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要使医疗从业人员和医疗机构对救死扶伤这个承诺和法定义务践行不悖,科学合理的相关制度建设是前提。

  相信伴随着我们的制度建设与完善,“见死不救”这个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民生难题一定可以得到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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