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女童所住大厦内致残谁之过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10:12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讯(记者王俊)8岁的女童在所住大厦内滑倒在碱性极强的起腊水上,被烧成十级伤残。女童认为该由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物管却认为应由放置起腊水的清洁公司负责,但清洁公司根本不出庭。日前,这宗官司打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女童摔倒起腊水上致十级伤残 女童小丽(化名)出生在1996年,现住广州市天河区某大厦C栋。2004年6月14日下午,她穿着溜冰鞋,和外婆一起。当两人行至C栋大堂电梯口附近时,遭遇到地上像水一样的液体,齐齐滑倒在地。小丽的外婆很快爬起来,小丽则躺在液体中大声叫痛。小丽的外婆先用水帮小丽清洗,谁知小丽越清洗越喊痛,就赶紧送她到医院。当时,小丽被诊断为“全身大片皮肤烧伤”。第二天,她就被转往大医院治疗,花去近3万元。同年9月,中大法医鉴定中心认定她因受化学物腐蚀致全身多处烧伤,为十级伤残。 大厦内怎么有腐蚀性的化学液体在地呢?原来,电梯对面是库房,对该大厦进行清洁的清洁公司将清洁工具和用品存放在该库房内。可能是清洁工在用完起腊水后没盖好盖子,所以有起腊水流到电梯口。 一审判物管承担连带责任 在小丽一家看来,意外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该大厦的物管公司管理不善所致。小丽于是将物管公司告上天河区法院,索赔近26万元。但物管公司认为,这完全是清洁公司的过错,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他们要求追加清洁公司为被告,获得法院准许。该清洁公司却没有到庭应诉。 天河区法院认为,清洁公司对清洁物品保管不善,其过失行为与小丽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赔偿小丽近18万元;物管公司对其管理范围内未能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障义务,对流出的起腊水没及时清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物管二审连连喊冤 物管公司不服一审,上诉到市中院。1月13日该案开庭,清洁公司还是没有到庭。 物管公司辩解说,作为该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他们只可能在合理限度内进行管理,“不可能24小时盯住每一个角落。如果住户一出事就要赔偿,公司肯定无法经营。”另外,在该事件中,其实小丽一家本身也有过错。“正因为小丽穿着溜冰鞋,所以才更容易滑倒,在滑倒后也难很快爬起来。”他们认为,小丽方对意外的发生应承担30%的责任。小丽方则反驳,如果不是有起腊水在地,小丽即使摔倒,最坏也是摔断手脚,而不会像现在这样惨。法庭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