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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掏空公司后“走佬”?难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10:13 大洋网-广州日报

  在以往,有限公司股东利用其“有限责任”恶意逃避投资风险及债务,而法律却难以追究其责任。今年1月,新公司法实施后,引进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限制有限公司股东滥用权利,防止股东掏空公司,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使得债权人能够把欠款追回。记者傅细明

  近日,家住东莞的陈先生向本报反映称,他向东莞市康×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提供17

万多元的货,尽管法院已判决康×公司向陈支付这一款项,而公司没有资产导致这一判决无法执行。新公司法实施后,陈告诉记者,他将再起诉该公司的股东。

  公司无钱判决难以执行

  陈先生告诉记者,2001年,他向康×公司提供包装用的塑料。2002年11月,双方确认对账单,货款为29万余元。2004年,康×公司支付部分货款,但仍欠17万余元,该公司的老板何某表示,公司没有钱不还了。

  2004年11月,法院判陈先生胜诉。判决后,康×公司并没有还款,2005年4月,陈先生申请法院执行。但由于该公司已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只好中止执行。

  股东另开公司逃避债务

  康×公司虽欠下陈17万余元货款,但作为该公司的老板及股东的何某,同时也开了一家公司。而按旧公司法,法律只追究康×公司的有限责任,而难以追究公司经营人等及其股东的责任。陈先生告诉记者,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何某,陈给康×公司提供货物,但何却将货物给了另外一家公司用。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何某的母亲,而何某为该公司股东之一。

  新法或要求股东直接承担责任

  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李晓海律师认为,根据旧《公司法》,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样使得有的股东恶意逃避债务。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新公司法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要求公司背后的股东或公司的内部人员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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