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出台新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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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10:14 红网-三湘都市报 |
本报1月15日讯(记者 滕斌 通讯员 苗霞罗家欢)记者今日从省检察院获悉,省检察院最近出台了《关于省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消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 据了解,实施办法共有十八条,规定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拟作撤消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应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 ,侦查部门、起诉部门对撤消案件、不起诉决定,应当根据《湖南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拟撤消案件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以及相关材料移送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经人民监督员监督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侦查部门、起诉部门在法定期限届满七日之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到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重大、复杂案件,在法定期限届满十日之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拟撤销案件或者拟不起诉案件,应当提出是否同意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意见,连同下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拟撤销案件或者拟不起诉案件,应当于收到案件七日内书面批复下级人民检察院;重大、复杂案件,应当于收到案件十日内书面批复下级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