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员工打赢劳动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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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10:57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
本报讯(通讯员马兴忠记者孔华)患有精神病的员工主动向单位递交了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单位据此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不想引出一起精神病人劳动仲裁官司。劳动仲裁部门和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均认为:该单位解除精神病人劳动关系的程序有问题,并判决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33岁的文丽(化名)系安徽省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省客运公司)的员工,因患 精神分裂症,1998年省客运公司为其办理了内退手续,每月发给她411元生活费。2004年单位改制期间,文丽提出了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省客运公司根据该申请解除了与文丽的劳动关系,并于2005年2月20日向文丽发放了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同年3月8日为文丽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省客运公司没想到,他们刚刚解除与文丽之间的劳动合同,就开始了诉讼之累。文丽以客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前没有对其作劳动鉴定为由,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恢复她与省客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补发每月411元的内退生活费。 经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文丽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构成精神残疾二级。仲裁裁决支持了文丽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省客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伤残一至四级的员工应当退出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关系。省客运公司在明知文丽有精神疾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应对文丽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论,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省客运公司仅根据文丽的申请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据此判决:恢复文丽和省客运公司的劳动关系。 法院同时认为,省客运公司可以在文丽的劳动鉴定结果下来后,重新为她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和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