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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名字为女儿 老父讨要居住权获法院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16:20 新华网

  新华网郑州1月16日电(金研、张兴军)父亲的房改房以买卖的名义过户给女儿后,一家人仍然共同居住。可是在父母离婚后,女儿却以产权证上登记的是自己的名字为由,拒绝让老父亲等人居住。为了讨要居住权,父亲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庭。日前法院经过审理后做出判决,确认原告对所争议的房屋依法享有居住权。

  据原告宋民(化名)诉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某街的房子是原告单位按照房改政策

分给自己的房改房,并办有房产证。该房一直由原告和被告共同生活居住。2002年,由于原告年老多病,遂按照家人的意见将房子过户到被告名下。当时说好是一家人之间换个名字,还由原、被告共同居住。目前被告还是在校学生,生活费还由原告的儿子支付,却以产权证登记系自己的名字为由,不让原告居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利。因此要求法院判决原告对该房享有共有权和居住权。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所争议的房子,房款由被告的父母共同交纳,当时房产证上写的还是宋民的名字。2002年3月,原告宋民以买卖的名义将该房过户给被告,被告实际未给原告付款。2005年8月,被告的父母离婚,因房产证上写的是被告的名字,该房未予分割,一直由原、被告共同居住。

  法院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被告作为原告的晚辈,对原告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况且原、被告所争议的房屋,虽然在被告名下,实际却是被告父母出钱购买,故原告依法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但原告要求其享有对房屋的共有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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