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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公证未必越多越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00:18 红网

  据《新京报》报道:员工担心拿不到工资提出辞职,成都市某保洁公司总经理李天文为表诚信公证“不拖欠工资、不当老赖”的诺言,郑重地在公证协议上盖上公章……这是近日成都蜀都公证处受理的一起特殊的公证,且被媒体称为“首例”以及“双赢的公证”。

  依笔者看,“首例”也许不假,“双赢”倒未必,了不起只能算“单赢”。也就是说,那两位拟辞职的员工算是赢了一回,起码借此吃了一颗定心丸;至于那位老板,却是实

实在在地“输”了,输在哪儿呢?

  一是输在企业商业信用上:商场里卖东西收银或买东西付款,此乃天经地义,是一种最基本的情理和规则。假如每笔交易都要公证,还不得把公证员累死?再说如此高的交易成本让哪一方承受?商场里的交易信用一旦沦落到需每笔公证的地步,大概离关门也不远了。员工与企业之间,构成的实际上也是一种普通交易关系。用了工按时、按数发工资,同样是最基本的情理和交易规则。假如员工因担心拿不到工资而闹得人心惶惶,只能证明该企业的商业信用十分低下,这样的企业离倒闭恐怕也就不远了。

  二是输在老板的个人信用上:任何商业信用,几乎都建立在个人信用之上。这种个人信用,既包括交易对象对其人格形象、道德水平、一贯表现的判断,也包括对“规定情景”下人们一般行为规律的把握。商场购物也不例外,售货员用不着担心顾客拿到商品后不付钱拔腿就跑,顾客也用不着担心收银员接受付款后故意耍赖皮,愣要人家再付一次。成都某保洁公司员工的担忧,大抵是缘于对公司老板个人人格形象、道德水平的一种怀疑乃至否定,此事一经公证并成为抢眼的新闻,对该老板个人而言不啻于一种人格、道德否定,更何况“不当老赖”这样的贬义词也被写进了公证书,请问:那位欣然接受公证的老板何“赢”之有?

  假如把按时、按数发工资看成是企业的商业信用底线以及老板的人格、道德底线,看成是基本的人之常情和交易规则,那么对于拖欠工资现象,无论是客观原因还是主观恶意,都是看成是一种侵占他人钱财的犯法行为,理应拿法律说事儿。仍以商场里的普通交易作“参照系”:假如顾客拿到商品后不付款拔腿就跑,无疑于抢劫,商场方肯定会报案要求警方立即捉拿刑事犯;假如购物者已付款而收银员故意充当老赖,顾客也会告商场方一个欺诈罪。奇怪的是:企业用工付工资与商场里的交易并无本质区别,长期以来我们这个社会对拖欠工资却表现出惊人的“法律宽容”。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寻死觅活,悲剧一再发生,而因拖欠工资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企业老板却寥寥无几。大量采取的,是一种政府协调的方式,甚至为此惊动日里万机的国家总理。可以并不武断地说,任何工资拖欠都是无理的、乃至恶意的:办企业、上项目,首先必须筹措资金,必须进行成本核算,工人工资毫无疑问应被列入成本和资金筹措计划,这和人们去商场购物前必须先看看自己腰包里有多少钱的道理没什么两样。至于因核算不准、市场变化或该到资金未到等等客观原因而导致暂时发不出工资,只能是个别和偶尔现象。换言之,鉴别企业拖欠工资是否出于主观故意,其实一点也不难,那就是看该企业是否仍在正常运转,看该项目是否仍在进行。令人费解的是:企业仍在生产且有不错的销售收入,包括政府项目在内的很多工程项目依然热火朝天,而工人工资却屡屡被无理拖欠……

  公证自己“不当老赖”无疑是一个笑话,因为它和公证一个人“不杀人、不放火、不抢劫、不强奸”没什么区别。而真正想问的是:拖欠工资这种实质上的侵占他人钱财和权力的犯法行为,究竟是靠什么力量悄悄“游离”出了司法的视野;究竟是谁在无限度地宽容乃至纵容大量的违背情理的工资拖欠现象?

  (稿源:红网)

  (作者:刘以宾)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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