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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物权法》理应“公私分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00:38 新京报

  近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透露说,虽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但由于各方意见不能统一,《物权法》出台将被推迟。据说,各方争论的焦点仍在于对立法方向和边界的界定上。

  一直以来,在对待公有财产与私人财产的关系上,许多人普遍存在这样一种认识误区:即公权天然地高于私权。按照这种观点,《物权法》的首要任务无疑是要保护国有资产

  但按照马克思的经典定义,所有制是一切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是由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社会生产的交换方式、社会生产成果的分配方式等内容来综合体现的动态过程。所有权则是一个微观的法律制度,属于具体的上层建筑,它强调权利人对一切有使用价值物体的直接支配和收益。法律上的所有权制度更多的是保护社会成员对生产要素、生活资料的占有、利用和交换,而所有制的许多内容却不完全以所有权制度来实现,例如国家税收、福利政策等再分配手段对社会生产成果的最终分配归属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既然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一种宏观的、动态的过程,那么就不宜简单地认为国有财产当然高于个人财产。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实行公有制是为了防止有人用社会占有去奴役别人,国有财产显然在很大程度上担负着这种调控使命;但同时绝不意味着社会主义排斥公民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相反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只有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个人才能获得发展的条件,才能获得真正意义上的人格解放。

  实际上,相对于公共财产来说,个人财产更加容易受到侵犯,因为公权力远比个人的力量强大得多。现实中许多侵犯个人权益的事情都是在“公共”的大旗下进行的。当“穷人的破屋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得进”的时候,就意味着个人获得了自由的物质屏障,财产只是一种象征物,它象征着自由和安全,这与财产的配置是否平等,与穷人、富人均无直接关系。当然,这并不是默认了财产的分配不公和两极分化,也不是说公有财产不需要保护。前者主要通过公有财产的调控作用和国家的收入再分配来解决,对于后者,则需要专门制定《国有资产保护法》进行保护。

  国有财产是神圣的。不过,我们不应忽略这种“神圣”背后的目的,再“神圣”的财产也是为人设置的。只要我们还承认私有财产对公民个人的重要性,就应该尊重宪法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基本精神,并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尽快将之具体化,而不是在对所有制内涵的错误解读下,夸大和滥用国有资产的地位和作用,从而否定

物权法的私法属性。

  总之,物权法理应“公私分明”,即物权法的归物权法,国资法的归国资法。因为,公权和私权的保护在性质、形式和手段上都有所区别,二者之间要保持起码的界限。

  □钟凯(四川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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