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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生活就业不受影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01:37 大江网-江西日报

  本报讯记者胡勇飞报道:记者1月16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日前就受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影响的企业劳动保障工作有关问题下发通知,要求切实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通知指出,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非劳动者原因而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

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确定。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按不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等措施稳定就业。

  企业受疫情影响确实需要裁员的,应严格按《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规定执行。企业要严格遵守有关政策和程序,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与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的,应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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