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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遗失遭透支状告银行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01:45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李燕责任编辑 韩与薇

  李先生丢失了一张信用卡,在办理挂失时,发现卡内有12笔不明透支交易记录。对此,李先生向发卡银行提出异议并要求退单。在遭拒绝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银行上海市分行撤销他所持长城卡内的12笔透支记录。一审败诉后,李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上海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李先生上诉请求。

  持卡人表示非本人签名

  2004年11月25日,李先生忽然发觉自己身边的一张信用卡不见了,于是向某银行上海市分行办理书面挂失,并得知卡内有12笔透支交易记录,涉及金额2900多元。于是,李向市分行提出要求查看透支交易的详细记录,记录显示,李遗失的信用卡于2004年11月16、17日在不同的商业场所被消费使用12次,李发现这12笔消费签购单上的签名并非他的亲笔,且书写字迹含糊不清。在李提出异议后,市分行按照信用卡退单的有关规定,向相关代办银行交涉,而代办行均表示拒绝退单。为此,李提起诉讼,要求市分行撤销他所持信用卡内的12笔不明交易记录。

  一审法院驳回了李的上述诉请。李遂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李先生认为,他所持的信用卡之所以被他人恶意使用,是由于市分行未按信用卡章程的有关规定操作,擅自允许其信用卡在他行的特约商户使用,且使用时未审核持卡人身份证所致。同时,市分行在未经持卡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持卡人设置密码的信用卡变更为不设密码,增加了持卡人的风险,且市分行对特约商户不规范使用信用卡也未尽监管之责。为此,请求撤销原判。

  银行称没有签名审核责任

  市分行辩称,发卡行不承担审核签名的责任,如果持卡人认为签名不符,可向相关商户主张,李先生所称的12笔交易均发生在挂失之前,按信用卡章程的有关规定,银行不承担李的损失。且李所持有的信用卡是准贷记卡,无需密码即可跨行使用。

  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信用卡在商户消费使用过程中,银行主要通过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审核。由于本案争议的12笔交易记录均发生在信用卡挂失之前,因此,银行将卡内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以及商户提供的签购单作为交易的凭证,并无不当。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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