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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老工人医保待遇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02:31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任学光)从2006年1月1日起,凡参加市区医疗保险的建国前老工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规定条件的老工人),其个人账户资金在原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基础上将每年增补4000元。昨日,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解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就提高建国前老工人的医疗待遇做出上述规定。

  通知规定,省会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为建国前老工人办理医保手续,其医疗待遇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参照离休干部医疗水平确定。参加市区医疗保险的市属单位建国前老工人(不含中、省属单位),其个人账户资金在原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补助4000元,由市政府年初一次性拨付市医保中心。中断参保的单位,必须继续为建国前老工人办理医疗保险。

  同时,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门诊就医和定点药店购药,个人账户用完后,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符合13种慢性病标准的人员个人账户用完后,仍享受慢性病定额补助。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保险规定报销,个人自付部分,年底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个人账户结余的,应先充抵个人自付部分,冲抵后不足部分仍按规定报销,冲抵后个人账户结余部分归己。

  参加省会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中、省属单位建国前老工人可由所在单位为每人每年缴纳4000元,由市医保中心注入个人账户,住院发生的除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保险报销以外的个人自付部分,由所在用人单位参照市直政策审核后报销。

  相关单位要于2006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建国前老工人名单及其职工档案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确认后享受有关医疗待遇。中、省属单位建国前老工人由所在单位审核,并负责其医疗待遇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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