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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起客车申领环保标志 擅自更换装置不予认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04:13 东方网

  记者昨天从市环保局获悉,自2006年1月20日起,本市将对向本地牌照客车以及在本市逗留7天以上和长期在沪的外省市牌照客车(悬挂沪C号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除外)发放“环保标志”,同时开始受理车辆鉴别工作。各类货运车“环保标志”的发放工作另行通知。

  记者了解到,“环保标志”申领和鉴别工作从1月20日开始,每天上午8点30分到下午4点集中办理(春节期间1月29日到1月31日不受理)。

  对于悬挂本市牌照的车辆,对于符合“申领确定原则”的车辆,可到车辆所辖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56个服务点直接申领“环保标志”,无需驾车前往;新车的“环保标志”将在注册登记时一并发放。

  对于在本市逗留7日以上和长期在沪的外省市牌照车辆,符合“申领确定原则”的,车主可按就近原则,到市市政公路部门设立的16个养路费征稽所直接申领“环保标志”。

  至于悬挂外省市牌照、在本市逗留7天以内的外省市临时过境车辆,自2月9日起,由环保部门委托市市政公路部门,在各入境道口缴费时一并发放注明有效期限为7天的“过境凭证”。

  除此之外,不符合“可直接申领环保标志原则”的车辆,可在车辆管辖属地的鉴别机构申请鉴别。如果车辆在出厂时确实具备三元催化转换器、闭环电喷等必需的排污控制装置,车主可以提出鉴别申请,到市环保局委托的鉴别机构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别。符合技术要求的,也可核发“环保标志”。而擅自简单加装三元催化转换器等装置的车辆,环保部门不会予以认可。

  环保部门提醒:由于此次共有50万辆车辆申领“环保标志”,市民应及早申领,避免拥挤;不符合“确定原则”和“可申请鉴别标准”的车辆,一般不符合“欧I标准”,车主不必浪费时间前去鉴别;市民应去车辆所在属地申领标识,并及时张贴。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副总队长陈元亮告诉记者,目前,公安部门已经做好准备工作,全市56个申请点全部实行车辆信息联网,因此符合条件的车主可直接办证无需驾车前往。另外,2月15日起,执法民警将根据“看证不看车”的原则对未申请“环保标志”的车辆进行处罚。而办理环保标志不及时张贴一样作为处罚对象,每次扣2分并且处于罚款200元人民币。

  今天起,市民可拨打021-64695377(8点到22点)以及021-12369(22点到早上8点),或者登陆www.sepb.gov.cn查询办理环保标志的具体事项。今天的新民晚报也将刊登办理环保标志和车辆鉴别点的地址和电话。

  ■链接

  车辆环保标志核发原则

  本市注册车辆环保标志核发的确定原则:(1)1999年7月1日以后上牌的6座以下轻型客车;(2)2001年9月1日以后上牌的所有柴油车;(3)2001年10月1日以后上牌的总质量小于等于3.5吨的轻型客车、载货汽车;(4)2003年7月1日以后上牌的总质量大于3.5吨的重型汽油车。

  申领时车主需要提供的材料:单位车辆:车辆行驶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各一份。私人车辆:车辆行驶证、车主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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