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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首例环境监管失职案:环保局长失职导致污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04:30 新桂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讯(记者杨建林)外地商人在融水苗族自治县非法采矿,当地环境保护局领导接到群众举报后,没有及时将调查结果形成材料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反映,最终酿成因私采行为导致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治理费用高达百万元。日前,融水苗族自治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环境监管失职罪,追究对污染事故负有责任的原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欧某、副局长贺某的刑事责任。据了解,此案是柳州市审理的首例环境监管失职罪案。

  1999年11月,一名姓伍的湖南籍老板来到融水县杆洞乡小河村,看中了附近山头蕴藏的丰富矿藏,在没有得到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便非法开采、加工矿产品运往湖南销售。不久,开采工作给当地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村民们向县环境保护局递交了举报信。

  接到举报信后,时任融水县环境保护局局长的欧某召开局班子会议讨论后,向伍某收取了2万元排污费,但对伍某非法开采、加工矿石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001年4月,伍和同伙曹某、吴某和李某等人(均已判刑)等人重新来到小河村,再次进行非法采矿活动。2001年8月10日,群众再次向县环保局举报上述环境污染问题,局长欧某签字让时任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的贺某组织人员调查取证,但此事没有得到认真落实查处,欧某依然没有按照规定,责成县环境保护局的有关人员向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就这样,非法采矿一直在暗中进行,到了2001年9月,矿主们甚至直接将开采出来的矿石,拉到融水县当地一家偷偷设立的铜矿厂,非法加工提炼,由此产生出来最大浓度超标9万倍的废水和废渣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直接向厂区四周排放,最终导致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2002年9月30日,原柳州地区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到实地查看后当即下文责令该铜矿厂停止厂区建设,并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报告,要求派人实地抽样检查。自治区有关部门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调查后,发现铜矿厂周围的大面积土地遭到严重污染。污染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为治理环境污染,支出了高达100万元的各项费用。

  2005年8月,对污染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的欧某、贺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同年11月,融水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欧某身为县环境保护局局长,贺某身为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分管环境管理和环境监理工作,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但由于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8条规定,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欧某、贺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积极配合并协助上级主管部门查处和治理环境污染,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案件的性质、事实和情节,日前,融水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欧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贺某免予刑事处罚。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编辑:马骎作者:杨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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