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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看似“小事”其实“违法”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05:16 人民网-江南时报

  南京市公安局昨日在汉中门广场举行了一个特别的启动仪式,为一部特别的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即将实施进行宣传。

  2006年3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就将取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成为老百姓崭新的保护伞和行为规范。类似在足球场闹事、偷窥偷拍、酒鬼闹事、制造噪音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邻里生活、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这些以往在老百姓心目中算不上什么大

事的行为,在今后就可能成为违法行为,并且受到法律的制裁。

  与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治安管理处罚法具有“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的特点,深入了解这部“离老百姓最近的”法律,对于每个公民都是必要的。

  【案例解读】

  偷窥偷拍他人隐私将被拘留

  【案例一】

  2005年6月1日晚7点钟,一男子在新街口一地下过街通道内尾随一名身穿短裙的女青年偷拍其“裙底风光”时,被巡逻民警抓获。警方在他的数码相机内,发现60多张女性穿着内裤的照片。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偷拍行为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处罚标准。面对吴某相机内的60多张女性内裤照片,警方在无法找到现场人证的情况下,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侮辱妇女、从事流氓活动的条款,对吴某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

  在南京市,在楼梯上偷拍女性“裙底风光”,在商场试衣间偷拍女性换内衣等现象并不是头一次出现。但像吴某这样因偷拍遭拘留的,并不多见。据警方治安部门一位人士称,对偷拍行为的处理有两难,一是取证难,二是法律无明确处罚标准。因此,警方对偷拍者大多教育了之。《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偷窥、偷拍、窃听他

  人隐私等行为,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而非法制造、贩卖或非法使用窃听、窃录专用器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这种行为的,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专家认为,这些规定并没有解决偷拍照片被贩卖、传播等问题,而由于网络传播的特点,要想找到偷拍者并不是件容易的事。他认为,对于偷拍问题,除了法律上应予以明确,道德因素的作用更大。

  发送短信骚扰他人将被处罚

  【案例二】

  林强平时总是吊儿郎当的,而且在工作中经常消极怠工。对于他来说,无故旷工是常事。前不久,林强因为擅自离岗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鉴于林强多次严重违反单位相关纪律又屡教不改,公司领导经集体研究,决定对林强给予辞退处理。

  事后,林强一直认为自己被辞退是因同事黄玲在领导面前打小报告所致,所以对黄玲耿耿于怀。为报复,他频繁地给黄玲发送不堪入目和侮辱人格的短信息,黄玲为此一直不得安宁。

  随着通讯、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人们之间信息的传播越来越快捷畅通。但是,有少数违法人员趁机给他人传送淫秽、侮辱、恐吓等骚扰信息,严重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而目前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致使一些人有恃无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南京市公安局法制处吴副处长告诉记者,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不仅仅是指通过手机发短信,而且还包括:通过信件、电话、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传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骚扰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而计算机信息网络包括国际互联网和局域网。

  新法中所提及的淫秽信息,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信息;侮辱信息,是指含有恶意攻击、谩骂、羞辱等有损他人人格尊严的信息;其他信息,是指过于频繁地或者在休息时间发送提供服务、商品的信息或者其他信息。行为人通过发送骚扰信息扰乱了他人正常生活,影响到他人的休息、工作或者学习。当然,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报复,有的是为了寻求刺激,有的是为了恶作剧等等。近年来,互发信息已成为朋友间彼此沟通的一种方式。其间,偶尔开开玩笑也是人之常情,但凡事都应有个度,一旦触犯了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为此,提醒广大朋友,莫以“恶小而为之”。

  不满18岁少年“初犯”免拘留

  【案例三】

  2005年8月29日晚,一女客人在重庆市南坪南湖路一餐馆厕所内方便,不料,少年李某竟在相邻的蹲厕内将带摄像头的手机对准了她。随后,这个年仅17岁的少年被人当场捉获并扭送到警方。根据李的交代和事主的证言,警方认为李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鉴于其年龄尚小,遂对其作出了治安拘留3天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

  十一条规定: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南京市公安局法制处吴副处长表示,这一规定在区别对待这些特殊违法人群的同时,又能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否定评价,维护法律的尊严。

  他说,一部好的法律,从来不乏温情;也只有温情的法律,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同和自觉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带来的人性光芒,让我们体味法律的温情。对于上述这些特殊人群的违法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应当本着人道的原则,以教育为主。

  【新规解读】

  四种情形将从重处罚

  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法律同时规定,有四种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将被从重处罚,即: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规定了四种被从重处罚的情形,即:有较严重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屡犯不改的。

  法律还规定了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五种情形: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

  胁迫他人乞讨等将受罚

  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将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还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按照法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还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公共场所召“小姐”将拘留

  “在公共场所拉客召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公安部提出,一些地方站街拉客召嫖的现象比较严重,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社会治安,应当给予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此作出规定。

  法律同时规定,卖淫、嫖娼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足球流氓”将可能被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纳入处罚的范围,这意味着我国已开始借鉴其他国家打击“足球流氓”的经验,通过立法方式确保大型体育比赛的正常进行。

  按照法律规定,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扰乱文化、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强行进入场内的;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法律还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品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将被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私拆他人邮件将被拘留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行为,法律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原来规定罚款的最高数额除了“黄、赌、毒”这一类3000元至5000元,一般的处罚是200元。显然十几年过去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变动,200元显然起不到惩戒的作用。现在除了对“黄、赌、毒”保留了3000至5000元处罚外,其他的违法行为,按照不同的行为和不同的性质,分别规定罚款200元以下、200到500元、500到1000元三个档次。

  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对酒后闹事、宠物扰民、旅馆住宿等一些民生问题等“细节”作出一系列新的规定。

  【程序解读】

  缩小行政拘留的自由裁量幅度

  南京市公安局法制处吴副处长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警察权力的规范和限制,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人民群众权利的保护,将深刻影响我们的生活。

  警察权的膨胀与滥用是困扰着世界各国的普遍问题。一个人,从他出生到死亡,一生中的每一天都可能与警察打交道,警察权滥用的危险也就相应地存在。而近些年,“处女卖淫案”、“夫妻在家看黄碟案”等一幕幕荒诞剧的上演,把这种潜在的危险变为现实。

  令人们感到欣慰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让我们看到它在规范和限制警察权力方面所做的努力,它专门拿出一章“执法监督”,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可以相信,公民的权利,将不会被“合法”地侵犯。

  原来条例规定1天至15天以下,没有根据不同的行为,以及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定。而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虑到治安拘留的处罚,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在适用上十分慎重。这次把治安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区分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三个档次。进行了严格限定,避免行政拘留处罚跨度过大,确保公安机关的妥善处理自由裁量权。

  新法专门增加一章“执法监督”

  新法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立即进行调查。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另外还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但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不予采信,限制警察滥用职权,防止警察以权谋私,也是该法律的一个着力点。为此,新法专门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该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还明确了人民警察不得违反的11条规定,以及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人民警察应当回避的三种情形。坚持了违法行为法定原则,设置了严格的处罚程序,避免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

  不服处罚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新规法律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公安局法制处吴副处长解释说,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则,被处罚人是先申请行政复议,还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被处罚人自愿选择的权利。因此,新法吸取了这一原则,把选择权还给了被处罚人。

  此外,法律明确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以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法律还规定,治安行政拘留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0日。这些规定对于警方执法过程和执法规范都做了详细要求。

  《江南时报》(2006年01月17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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