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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老赖”公证中的法理滑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05:36 华商网-华商报

  ■曹林

  四川成都蜀都公证处近日受理了一起特殊的公证:一保洁公司老板为挽留两位因担心领不到工资要求辞职的部门经理,在赌咒发誓不奏效的情况下,和员工签订了“在任何情况下绝不拖欠工资,决不当老赖”的协议,并且作了公证,成了全国老总和员工公证“不拖欠工资不当老赖”的第一人。(1月16日《成都晚报》)

  媒体描述说,两位员工在公证后,“高兴得眉开眼笑,就连签字时双手也在发抖”———这是中国式的报道笔法,民工好不容易拿到血汗钱、农民费尽周折拿到卖粮款什么的,总会在镜头前“笑”着数钱以示兴奋。真弄不明白,“及时领到工资”是一个员工最基本的权益,而这得需要通过“公证”才能得到确保,这有什么值得“眉开眼笑”和“双手发抖”的?我们的老百姓傻到这种程度了吗?

  不证自明的天然义务,却要以公证的方式进行确认;不容置疑的法律责任,却要推上公证的平台———“绝不当老赖”的公证中,包含着太多法理滑稽。

  如此荒唐之事竟然出现了!员工需要老板一纸“绝不当老赖”的公证来确保自己的正当权益,这表明拖欠工薪现象的泛滥无归,已经把“劳者有其得”这个不证自明的公理破坏到极至,公德是非被颠覆,老赖在“有法不治”的现实语境中已成为一种合理存在,而“劳者有其得”需通过公证———这个证明“事实的真实性”的程序才能得到确保。

  从另一个角度看,“绝不当老赖”需要公证,是对劳动法律权威的嘲讽。劳动法已经明文规定,必须按时兑现员工的工资,老板不得拖欠员工工资———这种一般性规则实际上是国家法律对“兑现工资”一种不在场的“公证”。《劳动法》立法通过并公之于众,实现就是一种“公证”过程;有了《劳动法》这个统一的“公证”,员工就没必要逐一同老板就报酬进行公证了,法律对相同的情形以同等的对待,统一的合同中有“不在场”的国家权威。这种不在场“公证”的权威性,需要法律执行力的支撑,法令得不到执行,“不在场”就意味着无效力。

  如果每个员工为了拿到工资都需要与老板就协议进行公证,达成一个工作协议将需要多大的交易成本———法律则简约了这种原始、复杂、人格化的方式,一个合同包含了全部,法律权威保障合同的执行。而如今“绝不当老赖”需要公证,表明劳动法———这种不在场的公证因为得不到执行,其信任度已经非常之小,人们不得不选择一种“在场”的公证形式,不得不选择另一种执行能力相对高一点的法律。

  连“绝不当老赖”都需要公证了,不知道还有什么不需要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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