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停“堵被窝”式强制执行是回归法治之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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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08:17 中国青年报 |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田玉玺近日在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通报会上表示,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强制执行的做法已被叫停。由于物业纠纷问题复杂,相关政府部门正在研究解决方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进行“堵被窝”式的大规模强制执行,当天就有57户被强制执行,其中16名业主被拘留。此举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有些 人以现在法院执行难为借口,为这样的做法叫好;另外一方则认为这种做法太无情,有违司法的“人性化”。在笔者看来,这两种看法都有道理,但是根本问题在于:法院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进行“堵被窝”式的强制执行方式,本身就涉嫌滥用司法权。在各国的行政强制法中都规定了“适当原则”,即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最小限度损害当事人权益。这是为了确保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将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限制在最小程度内;换言之,也就是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因此,公权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就必须选择适当的行为方式,不能对那些被管理者或者不服管理者“置之死地而后快”。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法院的强制执行。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强制执行是保障法律实施和当事人权利实现的重要手段。在强制执行中,法院的执行手段是相当多的,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要求被执行人缴纳迟延履行金加重其经济负担;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三个方面。近、现代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制度通常规定是强制执行对象仅限于义务人的财物,但为保障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义务人的人身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促使其履行义务,如限制义务人的人身自由或降低义务人的社会信用等级,以影响其行为能力,等等。但是,对义务人的人身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是在穷尽其他法律手段之后才能采取的措施。 然而,在“堵被窝”式强制执行中我们看到,当查封、扣押、冻结、要求被执行人缴纳迟延履行、罚款等措施并没有实行的情况下,法院就准备好了57份拘留决定书,并在执行中拘留了16人,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方式来对弱势的业主进行民事执行工作。而司法拘留是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对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人,所采取的一种排除妨碍的措施,在实际执行中,法律只允许在特定情形下适用。然而,在这16名被拘留的业主中,有的只是有轻微的抗拒执行的行为,有的只是简单口头拒绝缴纳物业费,有多人甚至在上了警车或者被带到法院后主动要求缴费被拒绝,而强行遭到司法拘留。这些做法显然违反了“适当原则”。 因此,法院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进行“堵被窝”式的强制执行方式,本身就涉嫌滥用司法权。所以北京市叫停“堵被窝”式强制执行,是回归法治道路之举,值得称道。司法权是国家暴力,应当谨慎使用,而且必须在遵循一定法律原则的前提下使用,否则就是失当的。这就是北京叫停“堵被窝”式强制执行给我们的最大启示。 |